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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伤康复及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06 16:36 编辑:人社局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号: 阅读:

各医疗机构及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医疗康复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工伤康复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工作,方便工伤职工就近及时得到康复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根据《关于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工伤康复及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估目的

通过对全省工伤康复及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全面评估,进一步规范工伤康复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合理布局、按需配置,促进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

二、评估原则

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公平、公正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评估内容

工伤康复医疗机构主要从治疗场地、科室设置、人员配置、设备配置、服务能力、康复业务管理情况等六个方面进行评估;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主要从基本条件、日常管理以及服务能力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估。

四、评估条件

(一)申报工伤康复医疗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际开展康复治疗满3年,且具备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资质(或具有急救和不良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二级及以上康复专科医疗机构资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

2.设立专门的康复病区,康复病床设置≥50张,康复治疗用房面积≥800㎡,独立设置功能评定室、运动治疗室、作业治疗室、理疗室、传统康复治疗室;

3.康复执业医师(或中医医疗机构中从事康复业务的针灸、推拿、骨伤中医执业医师)≥6人,其中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2人;治疗师数量≥12人,具有康复治疗士及以上职称证书,中级职称≥3人(针灸、推拿等中医治疗师可持中医证书);

4.具有收治国家《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规定的工伤康复相关病种的能力,具有较为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

(二)申报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登记证书,开展辅助器具服务及相关业务1年以上;

2.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标准或市场监管部门许可的辅助器具适配营业范围;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应持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生产或者装配的辅助器具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属于《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范围;

4.有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所需的医疗康复功能训练人员以及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假牙、假眼等辅助器具仅医疗机构可以生产或配置。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范围,不再按本公告评估。

五、评估程序

符合国家和省工伤康复医疗机构及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相关规定,自愿纳入工伤康复及辅助器具配置协议管理的机构,开展全面自评后,填写《安徽省工伤康复医疗机构资格评估申评表》《安徽省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评估申评表》(见附件1、2),于2025年5月31日前向设区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评估申请,按规定提供电子及纸质盖章材料,省属机构直接向省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已取得工伤康复及辅助器具配置资格的机构,本次需重新进行评估。

经评估取得安徽省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资格的机构名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官方网站统一公示和公布。

评估申请咨询电话见附件3

监督举报电话:0551-62618940

附件:1.安徽省工伤康复医疗机构资格评估申评表

2.安徽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评估申评表

3.评估申请咨询电话

附件1、2、3.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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