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
一站式联合调处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
一站式联合调处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源头治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一站式联合调处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未病”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诉源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进一步强化多部门协同合作,实现各类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体化解,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设立新就业形态联合调解中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会、工商联、企联等有关部门配合,在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增加联合调解职能,加挂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联合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牌子。有条件的地方可单独设立一站式联合调解中心,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类调解的衔接联动。
(二)配强专业队伍力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工商联、企联等单位要积极安排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好、热爱群众工作的人员派驻、轮驻“中心”。积极吸收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员、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和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工作。要加强调解员业务技能联合培训,培育建立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
(三)规范有序开展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等法律政策,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争议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注重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帮助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多方参与联合调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办案指导等工作,提供协助协商、就业帮扶等服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在“中心”设置人民法院巡回庭(窗口)等,积极履行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能。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在“中心”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法律援助窗口),引导激励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等方式,做好联合调解工作。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组织选派工作人员或者推荐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积极参与“中心”调解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综合监督工作。
(五)优化联合调解流程。线下受理时,指导申请人写明申请调解的请求、事实及理由并签字确认,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线上及时审核网络调解申请。对属于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尽快完成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口头或者书面通知申请人。调解应当全程贯穿自愿、合法原则,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发生涉及人数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劳动纠纷,应当及时联合相关部门迅速介入,积极开展调解,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做好联合约谈、现场处置等工作,推动重大集体劳动纠纷稳妥化解。
(六)促进调解协议履行。要加强与仲裁、诉讼衔接,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不能立即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的,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对不属于联合调解受理范围、未能调解成功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要依法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加强沟通协调,明确专门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对接,凝聚工作合力。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综合监督工作,确保一站式联合调处工作落细落实。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新就业形态劳动维权政策宣传,通过线上和线下结合的方式,利用微信公众号、宣传册、青年仲裁员入企业等形式提高政策知悉度。要及时总结推广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联合调处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工作宣传,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务求取得实效。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调解为主,把调解贯穿争议调解全过程,做到应调尽调、能调尽调。要进一步夯实基层调解组织基础,建立健全多渠道的基层调解组织网络,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体化解,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优质、低成本的多元解纷服务,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附件:宿州市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一站式联合调处领导小组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宿州市司法局 宿州市总工会
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宿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24年6月18日
附件
宿州市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一站式
联合调处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 长: 刘 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谭晓硼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级调研员
王艳峰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久巍 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树直 市总工会副主席
闵咏梅 市工商联副主席
王士云 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代会长
梁海晶 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
孙 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 王 锋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科科长
朱 静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王子璇 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王明超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科长
曹 倩 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
刘潇华 市工商联非公经济工作部副主任
巩志强 市企业联合会办公室副主任
李超海 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科长
彭 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局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谭晓硼兼任办公室主任,王锋、朱静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祝叶琪、王德天、张宋雨、赵琛琛为办公室成员。
二、主要职责
(一)监测预警。负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信息采集汇聚,劳动纠纷案件情况监测、分析研判和预警,做好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二)综合受理。主要承担当事人来访、来电、来信接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及纠纷受理登记、研判分流。
(三)联合调解。集中整合各类调解组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和律师志愿者等专业调解力量,按照即接即处、先行调解的服务模式,及时调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不成的,由综合受理工作人员根据案件情况研判分流至相应部门处理。对于需进入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的案件,转由“调裁审”对接工作人员处理。
(四)“调裁审”对接。对于调解成功的,组织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并引导进行劳动仲裁审查或司法审查。对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协调对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促进程序衔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