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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9 15:03 来源:省人社厅网站 字号: 阅读:

皖人社秘〔2020〕57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皖单位:

建立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内容,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和激励引导技能人才成长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文件,现就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勤人员所从事职业(工种)保留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可继续按照《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6〕2号)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二、工勤人员所从事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在我省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应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作为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由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委托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条件的单位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详见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pjjg.osta.org.cn/pjjg.html)实施。职业(工种)为本行业本系统特有的,该行业系统的省级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确定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条件的单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由其承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备案程序和要求参照《关于全面推行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84号)执行。

三、工勤人员所从事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在我省尚未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由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自主评价。自主评价以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为基础,从严要求、评聘结合,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尚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参照行业规范)规定的等级和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备案表见附件1)。工勤人员参加自主评价,应符合基本申报条件(见附件2)。

四、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有工勤技能岗位空缺的情况下,原在普通工岗位但实际从事技能岗位工作的工勤人员,经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自主评价合格后,可转为技能岗位初级工(五级)。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或我省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报考涉及取消和未纳入目录清单的职业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125号)和《关于继续施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过渡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350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职业能力建设处  陈德宝

    电话  0551--62673947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张开成

    电话  0551--62623630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备案表

   2.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自主评价基本申报条件

附件: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