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秘〔2025〕85号
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苏宁广场购物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员工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请示》收悉。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对以下岗位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电工、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客户服务管理员。
二、原则同意你单位对以下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总经理、企业副总经理、市场部门经理、信息部门经理、人事部门经理、财务部门经理、工程物业部门经理、招商运营部门经理。
三、请你公司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制定并落实具体的实施办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用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切实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在本批复生效之后,如有新员工入职相关岗位,应在录用前主动征求新入职员工意见,并与员工协商,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员工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必须向员工公示5个工作日。本批复有效期一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此复。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