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人社秘〔2025〕14号
宿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员工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相关规定,原则同意你单位对137名职工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其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职工岗位和人数为:商品营业员49人、消防安全管理员12人、收银员14人、保洁员5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岗位和人数为:企业总经理1人,食品安全管理师1人,后勤管理员5人,销售和营销部门经理7人,连锁经营管理师14人,推销人员3人,外勤人员2人,仓储管理员4人,包装工11人,统计调查员2人,人事部门经理1人,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1人,计算机维修工1人,装饰美工1人,机电设备维修工3人。
二、同意你公司实行以季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请按规定工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或考核标准,劳动者每季工作时间496小时。
三、在本批复生效之后,如有新员工入职相关岗位,应在录用前主动征求新入职员工意见,并与员工协商,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员工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必须向员工公示5个工作日。本批复有效期一年(2025年2月23日至2026年2月22日)。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此复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