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苏宁广场购物分公司申请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5-01-03 16:14 编辑:人社局 来源: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科 字号: 阅读:

宿人社秘〔2024〕74号

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苏宁广场购物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员工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相关规定,原则同意你单位对45名职工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其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职工和岗位人数为:总经理1人、总经理助理1人、市场总监1人、信息总监1人、人事行政总监1人、财务总监1人、工程物业总监1人、招商运营总监1人、招商运营副总监1人、招商运营经理15人、总收银2人、工程经理1人、物业经理1人、工程物业部主管4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和岗位人数为:工程物业部作业岗10人、客服主管3人。

二、同意你公司实行以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请按规定工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或考核标准,劳动者每年工作日248天,工作时间为1984个小时/年。

三、在本批复生效之后,如有新员工入职相关岗位,应在录用前主动征求新入职员工意见,并与员工协商,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员工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必须向员工公示5个工作日。本批复有效期一年(2025年01月0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此复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