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盛(宿州)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申请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07-31 16:32 编辑:人社局 来源:劳动关系和调解仲裁科 字号: 阅读:

宿人社秘〔2023〕63号

泰盛(宿州)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员工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相关规定,原则同意你单位对491名职工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其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和岗位人数为:总经理室人员6人、财务经理1人、人事行政经理2人、司机2人、采购经理1人、安全环保部经理1人、品管部经理1人、设备维修部相关人员9人、热电厂经理1人、生产技术经理3人、工程项目部人员13人、销售部人员5人、物流部经理、仓管员、叉抱车经理48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职工和岗位人数为:保安、食堂工作人员21人、检验人员17人、设备维修人员33人、热电厂工作人员67人、车间工作人员260人。

二、同意你公司实行以月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请按规定工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或考核标准,劳动者每月工作时间166.64小时。

三、在本批复生效之后,如有新员工入职相关岗位,应在录用前主动征求新入职员工意见,并与员工协商,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员工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必须向员工公示5个工作日。本批复有效期一年(2023年08月22日至2024年08月21日)。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此复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