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人社部门下发的疑点数据,经宿州市就业中心核查,以下人员(详见附件)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遇法定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形后,仍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八条及《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相关人员在2023年10月22日前,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全额退回宿州市失业保险基金账户。逾期仍不退回的,我单位将根据相关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退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宿州市就业管理中心失业保险
账号:12128001040004173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金穗支行
市就业管理中心:0557-3027769。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