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人社秘〔2021〕86号)
现将《宿州市2021年技能培训提升(脱贫稳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新技工系统培养)实施方案》、《宿州市2021年就业创业促进实施方案》、《宿州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8日
宿州市2021年就业创业促进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决策部署,坚持就业是最大民生,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优化公共服务,持续开展“四进一促”稳就业专项行动,通过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强化就业服务对接、落实就业见习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等方式,加强就业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积极促进全市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推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二、目标任务
(一)购买2200个公益性岗位,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强化就业服务对接,为各类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托底,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二)组织1563名以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其他16-24岁失业青年等,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三、实施内容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
1.安置对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和边缘易致贫户、脱贫监测户。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长江流域建档立卡退捕渔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2.开发机制。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现有公益性岗位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和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开征集公益性岗位。大力推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服务,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战略性合作、承包等方式,购买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托底性安置。
3.补贴办法。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同时,当地财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人员岗位补贴,补贴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账户,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给予补贴。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一定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一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二)就业见习岗位开发
1.对象范围。就业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等,见习期间为3-12个月。
2.对接机制。各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汇总本地就业见习基地和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并通过部门网站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广泛发布。在本地办理求职登记且有就业见习意愿的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等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见习申请。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就业见习对接会,或推荐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
3.补贴办法。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标准给予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其中政府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补助)。政府分别按照人均100元、200元标准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见习单位指导费补助。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财政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由各地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见习单位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推进机制。各县区要将就业创业促进工程各项任务进一步分解,实行目标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对各地工作开展进行暗访督查,对就业创业促进工程实施情况和完成进度实行定期通报调度。就业创业促进工程实施成效被纳入市县就业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进一步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客观评估各地就业创业促进工程实施效果,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二)严格工作监管。各县区要运用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就业资金管理使用信息系统对就业创业促进工程开展情况和资金补贴落实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加强就业创业促进工程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政策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积极运用新兴媒体,面向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用人单位、园区以及省内高校等分类发布就业创业政策信息。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要采取个性化手段,持续发布就业政策解读和网上办事流程指南,让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一、脱贫稳就业技能培训
(一)目标任务
全市全年组织实施脱贫稳就业技能培训1500人次,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二)培训对象
16周岁到65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意愿、纳入动态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下简称“易返贫致贫人口”)。
(三)实施内容
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享受以下补助政策: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人•天,交通补助标准为20元/人•天。伙食补助可采取补给培训机构与直补个人相结合的办法,交通补助直补个人。贫困革命老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培训期间的交通、伙食补助标准上浮20%(即每人每天60元)。实际到课率达到总课时80%(含)以上且参加结业考核,无论是否合格,均可享受生活费补贴,并按实际到课天数计发。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培训机构、企业等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集中培训、弹性培训、上门培训等多种方式的精准培训,允许通过“插班”培训或“混班”培训方式,组织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技能培训。对少数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个性化培训需求,达不到集中开班要求或当地没有相应培训条件的,允许按照“一对一”“点对点”方式组织“师带徒”式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2019版)》《就业技能培训工种增补目录及补贴标准(2020年)》及各市补充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给予承训机构、企业或带徒师傅培训补贴。
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易返贫致贫人口外出(所在乡镇以外)参加培训的,其培训期间的食宿由培训机构统一免费安排,按实际培训天数将伙食、住宿补助补给培训机构,并给予参加培训人员往返交通补助;在本乡镇范围内参加培训的,按实际培训天数将伙食、交通补助直补参加培训人员。
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
(一)目标任务
全市全年组织实施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1万人次,培训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培训对象
1.与企业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于签订之日起12个月以内参加企业组织的岗前技能培训的新录用人员。
2.符合规定的劳务派遣人员。
(三)项目范围
1.在现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内,有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
2.在现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内,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专业技术类、管理营销类等职业岗位。
3.尚无国家职业分类或国家职业标准,但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主体技能类工种(项目)。
(四)培训内容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确定,突出技能训练,注重职业能力培养,促进技能培训与岗位使用精准对接。
(五)实施程序
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实施的新录用技能岗位人员技能培训,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补贴标准不低于人均800元。具体实施程序:
1.企业通过口头、电话等便捷方式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登录账号(仅限于首次登录),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企业基本信息。
2.企业(含省属企业、中央在皖企业)登录“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开班申请”模块,选择“培训类别”——“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均在省内但不在同一市县的,根据实际需要,向母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煤炭、电力等在省内跨市县的资源能源类企业可在职工所在地以总公司名义申请)。
3.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系统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意见,不同意开班的须说明理由。
4.企业按照开班申请明确的事项组织实施,并接受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动态监管。
5.培训完成后,在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派员或招标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指导监督下开展结业考核。
6.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结业考核合格情况报同级财政局,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
三、新技工系统培养
(一)目标任务
全市全年新增1600名初高中毕业生及各类劳动者接受技工院校全日制系统培养,培养稳定率不低于95%。
(二)培养对象及方式
面向初、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城乡各类劳动者实施系统培养,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全日在校学习。
(三)培养层次
普通技工学校以培养中级技工为主,高级技工学校以培养中高级技工为主,技师学院以培养高级及以上技工为主。
1.中级技工班
初中毕业生学制3年;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学制2年。
2.高级技工班
对口专业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学制2年;高中毕业生学制3年;初中毕业生学制5年。
3.预备技师班
对口专业达到高级技能水平学生学制2年;对口专业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学制3年;高中毕业生学制4年。
(四)补助方式
就业补助资金按新增全日制学生1500元/人标准补助。技工院校应于每年5月、11月从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中导出新培养技工人员信息名单,加盖院校公章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技工院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宿州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市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要求,现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民生工程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健全统筹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1年全市城乡居保目标任务为:当年缴费人数达199.4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二、实施内容
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5〕4号)和《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宿人社发〔2020〕1号),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
(二)资金筹集
城乡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等15个档次,供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引导有缴费能力的参保人员选择中、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目前全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15元。
(2)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00元。
(3)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可对65 岁及以上参保人员按市统一的年龄段划分,以每人每月不低于2元的标准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 15 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本地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2元,各县区可自行提高增发标准。
(4)全面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原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7〕65号),对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由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保给予资助。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保,各地可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
(三)待遇确定
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和省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11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三、重点工作
(一)持续抓好政策宣传工作。坚持把政策宣传贯穿于推动工作的全过程,深入细致地宣传城乡居保以及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切实增强广大居民的认同感,提高参续保积极性。将宣传工作列入考核内容,推动基层下大力气抓好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培训力度,帮助基层同志熟练掌握政策,准确生动宣传政策,指导他们给老百姓讲好城乡居保故事,算好养老保障明白账。
(二)坚持扩面和提升质量并举。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6号)精神,巩固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成果,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完善并落实城乡居保补缴政策,确保60周岁以上超龄未参保老年居民能以补缴保费方式参加城乡居保并享受待遇。坚持扩面提质并举,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居民多缴费、长缴费,提高人均缴费水平,力争人均缴费水平不低于300元/年,推动城乡居保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取得新成效。
(三)严格落实参保补贴资金。在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相关补贴资金的同时,及时落实本级补贴配套资金,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努力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发挥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作用,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提供资助。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所有政府补贴资金用在参保居民身上,绝不允许截留或延期拨付,更不允许挤占挪用。
(四)全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扎实推进经办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不断扩大视觉识别系统行业标准试点范围。完善城乡居保业务、财务信息系统,推进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和统计工作信息化。实施村级城乡居保专网和金融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进一步推广社保卡应用,尽可能方便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
(五)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城乡居保基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强化基金收支和预算管理,提高基金收支的约束力、执行力。进一步健全基金管理内控、稽核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严格实行保费预存代扣制度,保费代扣情况必须第一时间告知参保人。对基金使用管理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基金安全。强化生存资格认证工作,健全数据比对体制机制,遏制重复、冒领养老金问题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落实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合理分解任务。各地要严格按照市里下达的目标任务,科学测算相关数据,合理分解任务,不得层层加码。要高度重视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相关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三)协调配合推进。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职责,主动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协调公安、扶贫、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配合做好人口信息比对、资源共享等工作,建立健全左右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凝聚合力推动任务落实。
(四)严格督查考核。坚持定期报告和监督考核等制度,推动任务落实。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同时强化社会监督,定期披露相关信息。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半年总结、年终考评工作,将考核结果作为市对县域经济考核、创建文明城市考核中涉及城乡居保项目评分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