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文件 > 政策解读

天气炎热,高温补贴如何发放

发布日期:2023-07-11 10:09 编辑:人社局 来源:劳动关系和调解仲裁科 字号: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天气炎热,对于顶着烈日与高温工作的劳动者来说,高温津贴既是一份关爱,更是一份法律规定的权利,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一、安徽省发放高温津贴政策依据是什么?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总工会等四个部门《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号)。

二、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包括哪些人?

根据规定,发放范围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中符合发放条件的劳动者。

三、高温津贴发放条件有哪些?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四、高温津贴发放方式是什么?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同时又不过多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在高温津贴发放方式设置上按天计发。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五、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是多少?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确定具体发放数额。

六、高温津贴发放有哪些要求?

1、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及具体标准。

2、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3、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七、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防护措施?

一是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二是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三是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四是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五是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八、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违反防暑降温规定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防治高温作业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有权向当地人社、卫健、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