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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级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8-05 15:57 编辑:人社局 来源:农民工工作科 字号: 阅读:
    
宿人社发〔2025〕6号

市直各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落实《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部门关于劳务品牌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皖字号”劳务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269号),培育和壮大一批具有宿州特色的劳务品牌,助力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我们制定了《宿州市市级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7日       

宿州市市级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部门关于劳务品牌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皖字号”劳务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269号)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品牌,是指具有一定的从业人员规模、鲜明的地域特色、突出的技能特点、显著的行业特征,呈现相对统一劳动精神和职业素养,具有良好市场口碑的劳动力资源群体标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本市区域内,在培育建设主体(包括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的引导、培育和管理下,符合市级劳务品牌认定标准,从业人员规模较大、技能特点鲜明、品牌内涵外延清晰、发展较为成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示范价值的劳务品牌可申报认定为市级劳务品牌。

第四条  劳务品牌培育建设主体应承担以下工作:

(一)组织培训。依托自有培训资源或委托其他具备培训资质的单位协同开发完善职业培训项目。

(二)推荐就业。建立稳定的劳务输出渠道,劳务输出的组织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较高,就业质量较好,劳务从业人员就业信息管理规范。

(三)跟踪服务。加强对劳务从业人员输出后的服务和管理,做好劳务从业人员技能提升、职业安全教育、劳动维权等跟踪服务工作,确保就业质量。

(四)维护品牌。围绕“稳定就业、优质服务、诚信经营”主题,加强劳务品牌文化建设,树立品牌良好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不断增益品牌价值,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五条  市级劳务品牌应符合以下认定条件:

(一)品牌声誉方面。拥有独立的品牌名称或商标等区别性标识。品牌拥有较好的信誉、承诺和社会知名度。近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行业相关荣誉或在县级以上主流媒体有过新闻报道;

(二)资质规模方面。具有鲜明的劳务特色,存续发展2年以上,劳务从业人员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乡村振兴、专精特新类劳务品牌可适当减少),吸纳或输出就业相对稳定,品牌经济效益较好,有较好的影响力;

(三)规划支持方面。具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得到当地政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四)培训评价方面。具有必要的培训评价体系和围绕劳务品牌开展培训评价的设施设备和场地条件;

(五)跟踪服务方面。重视劳务跟踪服务管理,能够维护劳务品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劳务品牌命名,应突出劳务标识性,体现地域属性(如:市、县、区,历史文化名城,或能体现地域特色的通俗表达),明确劳务技能、行业或产业等特色,还应简洁、响亮,易于理解和记忆。劳务品牌命名不嵌入企业或相关机构名称等商业元素,不应混同于其他商业品牌或产品品牌。劳务品牌命名基本格式可为“地域+产业/行业/产品/技能+人(员、工、匠、师等)”或“地域+职业/工种”。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市级劳务品牌认定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劳务品牌认定评审工作通知。

(二)推荐初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劳务品牌建设单位依据认定标准如实填报信息,并对报送资料进行初审,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劳务品牌,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属于市级培育建设的劳务品牌,可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市级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根据劳务品牌认定标准,对申报劳务品牌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市级劳务品牌候选名单。

(四)社会公示。候选名单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认定公布。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文批复。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将劳务品牌培育建设情况作为各地就业创业评优评先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九条 优先支持被认定为市级劳务品牌的主体围绕劳务品牌相关职业(工种)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并在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创业孵化基地、承办行业性职业技能大赛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市级劳务品牌相关职业(工种)尚未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的,鼓励支持劳务品牌主体积极参与国家职业标准开发或推动建立行业企业评价规范。

第十条  鼓励开展被认定为市级劳务品牌相关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尚未明确列为国家正式职业(工种)的,鼓励结合本地实际开发专项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已认定的市级劳务品牌申报国家级、省级劳务品牌,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劳务品牌展示交流活动。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劳务品牌资源库,对获得认定的劳务品牌实施动态管理,挖掘打造一批知名度、认可度、美誉度较高的劳务品牌。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级劳务品牌认定工作。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劳务品牌挖掘培育和日常管理,积极配合参与市级劳务品牌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在劳务品牌推荐、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因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宿州市市级劳务品牌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复核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第5条认定条件的情形的,取消认定资格。对于出现违法违规、重大投诉事件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其它确有必要取消资格情形的劳务品牌,由劳务品牌推荐单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随即取消认定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县级人社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劳务品牌的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