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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18 16:40 编辑:人社局 来源:职业能力建设科 字号: 阅读:

宿人社秘〔2022〕30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深化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按照《宿州市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宿商改办字〔2021〕2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下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管理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审批权限

(一)审批权限下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具体审批标准和流程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5〕29号)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等文件规定执行。市人社局将不再进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管理,之前市局审批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2021年年检后将按照属地原则逐步下放至各县区管理。

(二)规范学校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新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统一确定为“宿州市XX县(区)XX职业培训学校”,名称不得违反《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建立备案制度。各县区人社部门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相关审批管理业务办结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业务办理情况报市局进行备案。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向市局报送《职业培训学校情况表》。

二、规范学校管理

(一)明确管理职责。市局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任务规划、政策制定、督导检查等工作。各县区人社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人社秘〔2014〕118号)具体程序要求,负责属地范围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接受市局业务指导。市局将不定期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强化监督指导。各县区人社部门应按照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培训条件,监督培训计划落实情况,引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树立培训品牌,开展诚信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公布培训问题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举报和投诉。

(三)组织机构年审。各县区人社部门要每年对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质量评估工作,并于3月底前将评估结果报市局。

三、工作要求

(一)严把许可入口。各区县人社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流程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推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范发展。建立健全培训学校审批管理台账,对申请材料、审查核查、办理手续、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立卷归档,加强案卷标准化建设。

(二)做好工作衔接。各县区人社部门对下放的市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积极沟通协调,确保顺利交接,平稳过渡。

(三)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各县区人社部门要编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办事指南,精简办事材料,优化办事指南,压缩审批时限,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附件:职业培训学校情况表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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