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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发布日期:2017-01-10 00:00 字号: 阅读:

答:《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不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的60%,但应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374号)规定,从2015年12月份起,各统筹地区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5〕57号)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失业保险金;以设区的市为统筹单位统一计发基数,即:各县(市、区)均以所属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全省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统一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5%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