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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登记须知
发布日期:2014-07-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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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妊娠3个月内、计划生育手术前15日内持《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障卡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由本人选择一家定点服务机构就诊。办理登记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1寸照片三张;
(二)《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及复印件;
(三)其他。
因特殊情况需在非定点服务机构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亲属应持上述有关资料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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