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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7-13 00:00 字号: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引进人才专项经费是指国家财政下拨和省级财政配套的,用于聘请外国技术、管理人才的专项资助经费。

第三条 引进国外智力的主体是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单位(以下分别简称引智项目单位)。引进人才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对项目单位聘请拥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专家来华交流指导所需费用给予的政策性资助。所需费用的不足部分由项目单位和各市及有关部门自筹解决。

第四条 引进人才专项经费所资助项目的类别分为常规项目、重点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软件与集成电路引智专项项目、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按专家来源分为专家组织项目和非专家组织项目。

第五条 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使用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外国专家局立项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年度计划的项目和由省外国专家局立项的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年度计划的项目。

第二章  开支渠道

    第七条 国家财政下拨的引进人才专项经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用于国家立项的引进技术、管理人才年度计划项目,不能用于其它未经国家外国专家局立项的项目。

    第八条 省级财政配套的引进人才专项经费首先配套国家立项的引进人才项目,同时用于省外专局立项的引进技术、管理人才年度计划项目。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九条 国家常规项目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外专家国际旅费、零用费、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翻译费。

    第十条 国家重点项目的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国外专家国际旅费、零用费(或工薪)、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翻译费。支付专家工薪的不得再开支专家零用费。如需开支国外专家突出贡献奖励费、技术资料费,必须事先向省外国专家局提交支付申请、与国外专家签定的合同、国内专家评审鉴定意见等,经审批后方能支付。

    第十一条 国家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软件与集成电路引智专项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参照重点项目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的开支范围包括:在消化、吸收、推广农业引智成果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接待国外专家经费、国外新品种引进、扩繁、试验转化、技术培训、国内种苗调配及专家从国外带入的资料、仪器等费用。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配套的引进人才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参照上述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开支范围对应执行。

第四章  开支标准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资助以国外专家来华指导时间为基础确定,最短为一周,不满一周的不予资助。专家来华指导时间是指外国专家入、出中国国境的起止天数。

第十五条 国际旅费:除重点项目、软件项目、独联体东欧项目外,常规项目原则上只对经国家外专局立项计划的专家组织项目资助国际旅费,专家机票由省外国专家局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标准和规定购买。    

第十六条 专家零用费: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与国外专家组织签定的有关协议标准予以资助,最多资助天数为30天。30天以内的(含30天),按专家来华的指导时间支付。

第十七条 常规项目的专家食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专家组织项目的农业项目专家食宿费按照1100元/天标准予以资助,上限为12000元,不满12000元的,资助费用按专家来华指导时间计算;专家组织项目的其他项目按照900元/天标准予以资助,上限为12000元,不满12000元的,资助费用按专家来华指导时间计算;专家组织项目的专家由上海中转来皖的,另资助城市间交通中转费3000元,按规定在北京中转、由国家外专局支付在京中转费和来皖机票费的,不另外资助城市间交通中转费。非专家组织项目专家食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资助标准,专家为1人的,资助上限为10000元,2人的,资助上限为16000元,3人及以上人数的,资助上限为24000元。

第十八条 专家工薪和报酬:支付专家工薪和报酬,由项目单位与国外专家商定,并签订合同或协议。国家对专家工薪的资助,最高不超过项目单位与外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所规定支付的工薪或报酬的60%。

    第十九条 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的资助标准根据项目情况决定。

第五章  预算制度

第二十条 每年10月30日前,各地和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外专局要求申报下一年度的引进国外人才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年度计划一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项目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应对本年度财务计划的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分析。

第二十一条 年底开始执行的引进人才项目,确需到次年年初才能执行完毕的,必须于12月10日前向省外国专家局报告,否则视同该项目当年未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引进人才年度项目计划,以及省财政配套经费的到位情况,对全省引进人才专项经费予以统筹规划,编制当年的引进国外人才项目计划,并下发各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省直单位引智归口管理部门,抄送各项目单位。每年9月下旬对当年的引进国外人才项目计划进行一次调整,确需补充立项的可在9月15日前按项目申报程序和办法补报。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在会计核算系统中为专项经费设置单独的项目编号,用于专项经费项目的核算,项目管理部门要为年度决算和上报经费使用效益归集相关资料,做好基础工作。

第六章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专项经费必须专户管理,与其它资金分开使用,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引进国外人才项目的资助经费必须严格用于资助外国专家本人来华有关的费用开支,不得用于本文件规定范围之外的其它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经费。禁止擅自超范围或超标准使用引进人才专项经费。

    第二十六条 引进人才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进行核算(即台账管理),不能按项目负责人或科室核算。所有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单据都应是符合国家财政规定的有效票据,专家零用费(工薪)、翻译费应有专家或翻译亲笔签名的收据,不能由他人代签代领。报销单据应背书计划项目号。

    第二十七条 各级引智部门及用人单位财务部门对预算支出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各类支出要求做到凭证合规、内容真实、填写正确、审批手续完备,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单位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外专局有关规定对引进人才专项经费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经费的下拨、核销和决算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和省财政的要求,引进人才专项经费必须采用专项经费专户核拨方式和执行国库集中转移支付制度,常规项目经由市级外国专家局(引智办)或省直单位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划拨到项目单位;重点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软件与集成电路引智专项项目、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直接划拨到项目单位。   

第三十条 所有项目均采取“先执行,后划拨”的拨付管理方式。项目执行由项目单位先行垫付资金,项目执行结束后向省外国专家局报送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的、经市外专局(引智办),或所属省直单位引智工作管理部门审核的《项目执行情况表》(须加盖项目单位和上一级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公章)和《引进人才专项费用决算表》(经项目单位财务部门盖章并附专家护照入境页复印件),省外国专家局据此下拨引进人才专项经费和编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送的决算表。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每年分9月下旬和12月下旬两次下拨资助款项;示范推广项目经验收后每年12月下旬一次性下拨。

第三十一条 市级外国专家局(引智办)、省直有关单位和项目单位接到省外专局拨款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拨金额向省外专局开具加盖本单位财务章的正式收据。

第三十二条 收款单位在收到拨款后,必须入账和及时转账,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收入和支出科目必须相对应。

第五章          审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并上报省外国专家局。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和各级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应随时做好准备接受国家外专局的专项经费财务审计。省外国专家局负责组织不定期地对全省各地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进行抽查。

第九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省外国专家局加强对全省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或核销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地方和单位,省外国专家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下拨引进人才专项经费;影响恶劣和后果严重的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