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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2012年就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13 00:00 字号: 阅读: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2〕1号)、《关于启用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100号)和《关于公布2012年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98号)的文件精神,现将《宿州市2012年就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宿州市2012年就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2〕1号)、《关于启用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100号)和安徽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公布2012年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98号)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质量优先的前提下兼顾培训规模。统筹城乡培训,完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和机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充分调动企业和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就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加强分类、分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完成就业技能培训目标任务,促进城乡劳动者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持续增长。

二、目标任务

2012年,全市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22000人,其中市直6500人,灵璧县3000人,埇桥区4000人,萧县2500人,砀山县3500人,泗县2500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数达到培训人数的60%以上。

三、培训对象、内容和时间

培训对象为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企业新录用的技能岗位人员。

培训内容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确定,突出技能训练,注重职业能力培养。

培训工种和培训时间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的《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确定。

四、工作机制

就业技能培训坚持市场化、社会化方向,实行政府提供培训服务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相结合,市场配置培训资源与政府有效调控相结合,公共培训服务与社会培训服务相结合,免费培训与直补个人相结合的机制,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统一标准、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的培训机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基础作用、社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培训格局,以满足城乡劳动者多样化培训需求和企业岗位用工需求。

五、补贴办法

(一)企业新录用技能岗位人员培训,实行资金直补企业的办法。企业新录用技能岗位劳动者,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培训机构对其进行技能培训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可按培训合格情况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企业实施新录用技能岗位人员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组织实施。培训项目根据岗位要求确定。培训时间不少于规定学时,按不低于人均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结束后,企业报送参加培训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培训签到簿、培训日志、培训补贴申请表,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查后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省属企业向所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二)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实行资金直补个人办法。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工种(项目)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个人先行付费,培训合格后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培训补贴经办窗口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参训者经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3个月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印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填写《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向培训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或经办窗口申领培训、鉴定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按皖人社秘〔2012〕98号《关于公布2012年就业技能培训工种和补贴标准的通知》执行。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在按所学工种(项目)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的同时,给予鉴定补贴。鉴定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5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补贴1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或窗口)发放培训补贴须在本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个人信息页上加盖“培训补贴已领”字戳;发放鉴定补贴须在本人《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个人信息页上加盖“鉴定补贴已领”字戳。原则上,培训、鉴定补贴要即时审核,即时发放。即时发放的,补贴资金应事先预拨到补贴经办机构(或窗口);采取打卡形式发放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鉴定补贴划入申请人银行卡内。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前,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就业技能培训开班计划表》,经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在培训过程中,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城乡初高中毕业生接受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毕业时给予一次性经费补贴。就读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毕业时每人按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不含免费学生)。紧缺专业(工种)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布的专业(工种)执行。培训补助由学校集中向所在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打入学生个人账户。学校招收紧缺专业(工种)学生,须在招生前编制招生计划,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学校申请培训补助需提交学生名册,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核发登记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表。

六、资金来源

2012年全年技能培训目标任务2.2万人,按人均补助600元,安排就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1320万元。

七、保障措施

(一)实行目标管理

分解下达就业技能培训任务,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主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就业技能培训月报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把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技工学校评估体系,纳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纳入学校评优条件。完善考核办法,坚持日常考核和阶段性考核相结合。对培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

(二)加强监督检查

1、建立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信息平台。对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学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运用工作,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管理水平。要加强对各类用户的培训,使各级监管部门、定点培训机构、企业、培训补贴经办机构等有关人员熟练掌握系统操作和使用方法。要落实系统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健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质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适时通报各地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并将系统使用情况纳入今年就业技能培训民生工程考核的内容。

2、加强就业技能培训监督检查。加强对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日常巡查和网上监控。各县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抽调专职人员建立专兼职结合的监管队伍,明确监管任务,落实监管责任,实施有效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专项检查,采取实地核查、学员问卷调查、电话询访并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要健全就业技能培训管理系统,网上公布就业技能培训政策、定点培训机构、公共职业训练基地情况,培训补贴经办机构或经办窗口的地址、联系电话及培训申领程序。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按季度网上公布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企业名单和补贴数。

3、对定点培训机构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培训机构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每年认定或复核一次。各县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认定或复核,认定或复核的结果于年底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省厅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对工作开展不力、管理不规范、培训质量低劣,尤其是存在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定点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市直及各县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经办机构、联系电话均在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公布。

(三)强化指导与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调查并公布劳动者市场供求状况,定期公布不同工种、不同等级的人力资源供求和工资价位情况,指导培训机构按需开设培训工种或项目;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岗位对接活动,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参训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