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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直事业单位人员调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13 00:00 字号: 阅读:

宿人社发〔2011〕30号

关于市直事业单位人员调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人员调动程序和办法,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人才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调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动原则

1、市直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进人,必须严格控制在岗位空缺前提下,超编的单位一律不得进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亦不得超编进人。

2、市直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进人,应根据工作需要,要有利于调整人才结构和优化配置,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

3、办理人员调动审批,必须本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按规定的时限办理。

二、调动范围

1、本通知适用于市直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市委组织部依据有关规定调任人员除外。

2、为改善人才队伍结构,在规定的调动原则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其他特殊人才需要以及解决夫妻分居等困难,可以办理人员调动。

3、科级(不含科级)以下非公务员(参公)身份的人员,一律不准以调动的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非财政供给人员,亦不得以调动的方式进入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4、鼓励和引导人才到县以下基层为经济建设服务。除急需的特殊人才和个别特殊情况外,市直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从县和县以下基层调入人员。

5、试用期或合同协议期限未满的人员,一般不办理调动。申请调动人员,应按合同规定办理解聘、辞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

三、审批权限

1、市直事业单位之间在编制内互相调入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人社局审批办理。

2、市直事业单位(含本系统)从县(区)或外市调入人员,应报市人社局审批。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出市外工作的,应报市人社局审批。

四、调动办法

1、市直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需报市人社局审批的,应逐级申报,调入单位的主管部门办理调动申报手续时,应备齐以下材料:

(1)主管部门申请调动人员请示。“请示”须写明调动理由,注明调出单位名称、性质,调入单位名称、性质及编制、岗位(职位)空缺情况(附编制部门下达编制的有关文件),以及拟调人员的学历、专业、身份、岗位(职位)、专业技术职务等。“请示”应加盖主管部门印章。

(2)市编办开具的《宿州市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审核通知单》。

(3)填写《人员调动申请表》。调入单位按照申请表所列内容,如实填写。主管部门审查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的商调函。

(5)调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拟调人员的考察材料。重点写清拟调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单位的性质及身份、岗位(职位)、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现实表现等情况,特殊人员还须加附本人档案材料。考察材料由考察人签名并加盖调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印章。

(6)县以上综合性医院的身体健康状况体检表。

2、调入单位的主管部门按要求报送材料后,市人社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完毕。准调通知主送调出单位或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抄送调入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市编办。政府人事部门,应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凭准调通知办理工资审核等相关手续。对调入单位和主管部门申报调入人员的材料,经审查如不符合调入条件,应即时将材料退回。

五、调动纪律

市直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不得违背“调动原则”和超出范围调动人员,对于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人事工作纪律处理。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如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准调通知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事业 人员调动 市直 通知

抄送:市编办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2月22日印 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