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方案的管理范围。
2.事业单位在编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方案,将在编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已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市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2)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7.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事业单位现有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到十级职员岗位(附件1)。
8.事业单位具有管理职责的领导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编制数额和工作需要设置。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9.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0.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附件1)。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下发后组织实施。
11.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1∶3∶6的总体控制目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控制。全市分级控制目标如下:
(1)市属事业单位为2∶4∶4;
(2)县(区)属事业单位为1∶3∶6;
(3)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6.5。
1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如下:
(1)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6;
(2)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3)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4)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3.根据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每个事业单位确定一个为主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14.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设置
15.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16.我市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最高可设至三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总量控制,不实行兼职,确需设置的,其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县区事业单位从严控制三、四级岗位。
17.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主要设置在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骨干医疗卫生、文化事业单位等专业技术人才密集且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同行公认的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附件1)。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控制在25%左右;四级岗位按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40%的比例设置。
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般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主要在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和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医疗卫生等领域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
(五)特设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0.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宿州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申报表》(附件2),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核准。
(1)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且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2)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课题或重大工程项目,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的人才;
(3)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七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九级、十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23.四、五、六级职员岗位按照省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4.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25.专业技术五级岗位除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首次岗位设置时,任职年限应为在专业技术六级、七级岗位工作年限之和),且是在业内有一定影响或为单位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除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且是单位工作骨干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
2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行业、本单位的需要、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7.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28.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按规定提出各类岗位的设置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宿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申报表》(附件3);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29.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附件4)。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