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21 16:02 编辑:人社局 来源: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阅读:

皖人社秘〔2024〕199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8月26日    

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工作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办学监管,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2〕72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定标准和培训学校申请,对开展职业培训活动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等级评定并实施分级管理。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原则上均应纳入等级评定范围。

第三条  评定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审批权限,坚持教育和引导、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评定对象和权限

第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参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满1年;

(二)学校办学年审评为合格,未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参评:

(一)近2年学校办学年审中有被评为不合格的;

(二)被列入失信行为名单,或被列入民政部门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三)近2年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予评估的情形。

第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定等级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一般)、D级(较差)四个层次(评定标准见附件1)。

(一)评定结果在90分及以上的,择优推荐并经复评后,评定等级为A级;

(二)评定结果在80(含)—90分(不含)的,评定等级为B级;

(三)评定结果在70(含)—80分(不含)的,评定等级为C级;

(四)评定结果在70分(不含)以下的,评定等级为D级。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评定工作的统筹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域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定组织实施工作,其中A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原则上不超过本区域参评总数的10%,评定结果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章  评定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评定程序分为培训学校自评申请、实地评估、审定公示等三个阶段。

(一)自评申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照评定标准进行自检自评,填写《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定申请表》(见附件2),按照要求向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评定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推荐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实地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建评定专家组开展等级评定工作,也可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评定采取资料查阅、实地察看、专家评议、电话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对照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分。

(三)审定公示。评定专家组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实地评估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后确定等级推荐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复核。复核工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束,复核评定等级为最终结果。

第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评定等级并下发通知,颁发等级评定牌匾(提供统一样式制作,式样见附件3)。

第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定结果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需重新申请评定。

第十二条  评定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规定和政策。其中专家组长应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者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从事职业培训工作10年以上。

第四章  评定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对评定为A级(优秀)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优先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优先承担校企合作、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培训项目;

(二)优先承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高级技师等级培训项目;

(三)优先推荐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品牌;

(四)优先推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组织;

(五)优先支持申办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课程资源开发,申报职业技能类评先评优项目。

第十四条  对评定为B级(良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优先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支持承担校企合作、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培训项目;

(二)优先承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技师等级培训项目;

(三)优先推荐市级职业技能培训品牌;

(四)优先支持申办市级及县(市、区)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课程资源开发,申报市级及县(市、区)职业技能类评先评优项目。

第十五条  对评定为C级(一般)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按管理权限经审核合格后,可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

(二)支持承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高级技能等级培训项目;

(三)支持申办县(市、区)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课程资源开发。

第十六条  对评定为D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原则上不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不支持申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等。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广评定成果的转化运用,丰富评定成果的应用场景。获得评定等级满2年的,可申报更高评定等级。

第十八条  建立动态评估管理机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评定等级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其降低评定等级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取消评定等级处理:

(一)等级评定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等级评定工作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定结果失真的;

(二)被列入一般失信或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

(三)擅自分立、合并培训学校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涂改办学许可证、评定等级结果的;

(四)擅自改变培训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五)发布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招生简章或者广告;

(六)被终止办学许可的;

(七)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

(九)其他应当予以降低等级、取消等级的情形。

第十九条  培训学校在评定结果有效期内,被降低评定等级、取消评定等级或存在评定标准中否定项情形的,暂停一年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评定等级调整决定及时送达培训学校,收回原评定等级结果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秉持公开公正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如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评定信息记录、归集应当准确、完整,不得篡改、虚构、隐匿或者违规删除评定信息,如出现违反规定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定标准

      2.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定申请表

      3.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定牌匾(样式)

附件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