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30 15:39 编辑:人社局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号: 阅读: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安徽省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6月13日

安徽省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农业强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会议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1〕26号)等有关精神,进一步激发人才活力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推进人才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结合安徽省乡村振兴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主要面向长期扎根基层、从事适度规模生产经营的高素质农民、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企业经营主体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人员、农村手工艺者、民间艺人、技术能手、在乡返乡下乡回乡创新创业带头人、电商营销人员及其他涉农乡村人才。

第三条 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设置11个专业,即:乡村振兴农经专业、乡村振兴农艺专业、乡村振兴农技专业、乡村振兴农林专业、乡村振兴农建专业、乡村振兴工艺专业、乡村振兴兽医专业、乡村振兴畜牧专业、乡村振兴水产专业、乡村振兴电商营销专业、乡村振兴农机化专业。

第四条  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设置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各专业三个层级职称名称分别为:

(一)乡村振兴农经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农经师、乡村振兴农经师、乡村振兴高级农经师。

(二)乡村振兴农艺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农艺师、乡村振兴农艺师、乡村振兴高级农艺师。

(三)乡村振兴农技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农技师、乡村振兴农技师、乡村振兴高级农技师。

(四)乡村振兴农林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农林师、乡村振兴农林师、乡村振兴高级农林师。

(五)乡村振兴农建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农建师、乡村振兴农建师、乡村振兴高级农建师。

(六)乡村振兴工艺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工艺师、乡村振兴工艺师、乡村振兴高级工艺师。

(七)乡村振兴兽医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兽医师、乡村振兴兽医师、乡村振兴高级兽医师。

(八)乡村振兴畜牧专业:乡村振兴初级畜牧师、乡村振兴畜牧师、乡村振兴高级畜牧师。

(九)乡村振兴水产专业:乡村振兴初级水产师、乡村振兴水产师、乡村振兴高级水产师。

(十)乡村振兴电商营销专业:乡村振兴初级电商营销师、乡村振兴电商营销师、乡村振兴高级电商营销师。

(十一)乡村振兴农机化专业:乡村振兴初级农机化师、乡村振兴农机化师、乡村振兴高级农机化师。

第五条 申报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乡村群众中有良好声誉。

第六条 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年龄、不唯奖项、不唯论文,凡是扎根乡村、振兴农业的人才,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

(一)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及事业单位人员;

(二)违背乡规民约、公序良俗,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人员;

(三)伪造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件材料,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贡献,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四)其他不符合职称评审政策规定的人员。

第二章  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乡村振兴高级农经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的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负责人和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村在乡返乡下乡回乡创新创业的带头人,涉农新业态的乡村人才。

(二)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管理水平,接受新理念、新知识能力强,能运用现代的科技、信息等手段服务乡村建设发展,创办一定规模企业或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载体平台,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带动就业创业业绩特别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九条 申报乡村振兴高级农艺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在农产品良种繁育、栽培管理、土肥植保及农产品加工等领域具有技艺技能的乡村人才。

(二)在相关农业生产领域具有较高超的特殊技艺,能够培养传承人,在当地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农业生产、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中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省级及以上涉农科技成果奖,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业绩特别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十条  申报乡村振兴高级农技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农业技术应用、农村能源发展、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实用技术应用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能在已有技术上进行创新,在当地有较高知名度,获得群众较广泛的认可和好评。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技之长,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解决生产实践中复杂的技术问题,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省级及以上涉农科技成果奖,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业绩特别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十一条 申报乡村振兴高级农林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乡村造林绿化、种苗花卉、森林培育、森林保护、林下经济及林产品加工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林业生产实用技术应用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能在已有技术上进行创新,在当地有较高知名度,获得群众较广泛的认可和好评。担任一定规模以上涉农涉林企业承办人或技术指导,解决涉农涉林企业技术发展难题;独立或联合带动周边100户以上农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省级及以上涉农涉林科技成果奖,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业绩特别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十二条 申报乡村振兴高级农建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乡村规划管理、农田建筑施工、景观园林、房屋棚室建设设计施工(乡村设计师、乡村建设工匠等)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建筑设计、建筑施工、乡村规划治理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业绩特别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十三条 申报乡村振兴高级工艺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手工业、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民间工艺美术从业人员、民间艺人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在乡村工艺美术、民间手工艺、民间演艺领域具有较高超的特殊技艺,能够培养传承人,在当地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市级及以上奖励或称号;或获得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领域重要(人才)奖项;或技能技艺通过国家级认定或国家级社团组织的评价;或获得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并转化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业绩特别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十四条 申报乡村振兴高级兽医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动物疫病诊疗、防治、检验检疫、动物疫病公共卫生管理以及相关知识宣传普及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动物疫情防控技术应用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能在已有技术上进行创新,在当地有较高知名度,获得群众较广泛的认可和好评。担任一定规模以上畜牧生产企业疫病防治技术指导。善于吸纳和利用动物疫病防治前沿理论技术,解决畜牧生产实践中复杂的技术问题,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省级及以上涉农科技成果奖,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业绩特别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十五条  申报乡村振兴高级畜牧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动物良种繁育、养殖、加工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动物生产及肉产品加工经营技术应用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能在已有技术上进行创新,在当地有较高知名度,获得群众较广泛的认可和好评。担任一定规模以上畜牧生产企业生产技术指导。解决生产实践中复杂的技术问题,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省级及以上涉农科技成果奖,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业绩特别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十六条 申报乡村振兴高级水产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水产养殖、良种繁育、水产品加工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水产养殖及水产品加工经营技术应用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能在已有技术上进行创新,在当地有较高知名度,获得群众较广泛的认可和好评。担任一定规模以上水产企业养殖技术指导。解决生产实践中复杂的技术问题,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省级及以上涉农科技成果奖,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业绩特别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十七条 申报乡村振兴高级电商营销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培训、营销、物流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管理水平,接受新理念、新知识能力强,能运用现代的科技、信息等手段服务乡村建设发展,创办一定规模农村电子商务、营销、物流载体平台,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个人获得市级及以上电商大赛评选奖励或称号;或获得市级及以上专业(人才)奖项;或所创办的农村电子商务、营销、物流企业受到市级及以上奖励;或创办企业或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载体平台,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人才。

第十八条 申报乡村振兴高级农机化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扎根乡村从事农业机械生产、服务、推广、应用等相关领域的乡村人才。

(二)在农业机械化领域,实践水平较高,在当地有较高知名度,获得群众较广泛的认可和好评。解决农业机械及机械化生产实践中复杂的技术问题,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省级及以上农业机械化领域科技成果奖,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荣誉奖励,业绩特别突出的乡村人才。

第三章  初、中级职称评审

第十九条 乡村振兴人才初、中级职称评审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评审标准和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条 各市乡村振兴人才初、中级职称评审名额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下达。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高级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高级职称推荐申报人员需在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汇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复核无误后汇总统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按照下达的评审推荐名额组织开展本地区乡村振兴人才初、中级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

评审程序按《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公示,初、中级职称评审结果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严禁同时申报2个以上不同系列职称评审,对多头申报的,一经发现,将取消所有同时申报取得的职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证书在“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自行打印,省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