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12 00:00 字号: 阅读:

 

  

宿人社秘〔2013〕26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月1日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9月1日施行。为确保《条例》和《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对有关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二、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工伤职工赴火车站、轮渡码头的,乘坐公共交通;

(二)普通火车限硬座,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硬卧车票,凭票报销;

(三)乘坐火车动车组和高速铁路列车(D字头和G字头)按照同等车二等座车票报销;乘坐轮船按照三等舱船票报销;

(四)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或非公共交通工具的,需报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五)食宿费用标准为每人每天130元,在标准以内的凭据报销。

三、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伤残职工,其生活护理费待遇水平由市人社局每年7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四、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