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15 00:00 字号: 阅读:

  

宿人社发〔2011〕15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现将《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做好发放准备工作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发放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要意义。要成立发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制定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要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操作软件培训,让每一位经办人员都能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相关要求,在辖区范围内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的申领发放流程、统一的审验管理机制、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要大力宣传,集中组织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发放专题宣传活动,力争做到家喻户晓。要编制宣传材料和问答手册,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意义、作用、办理程序及凭证享受就业政策等相关内容。

二、分类实施,确保有序推进

按照急用先办、分类实施、逐步推开的原则,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工作。对于目前已经稳定就业的劳动者、暂不享受相关服务或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可以暂缓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过程中,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信息、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它记载事项”中。如《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以相关部门记录为准。

从起3月1号起,劳动者在办理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要求劳动者出具《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厅统一印制,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凭公函统一向市局申领。

三、加强协调,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要加强与各就业扶持政策落实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不影响其继续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新发或换发期间,劳动者可正常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四、夯实基础,及时记录相关信息

为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全面推行就业实名制度,省厅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开发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和就业信息监测的信息化、网络化,实现在全省范围内对劳动者就失业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信息进行异地查验,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各县区要进一步夯实就业基础工作,不断推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记录工作,准确全面地记录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

 

附件:1. 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 《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3.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4. 就业失业登记表

      5.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6. 宿州市行政区划代码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1:

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第三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制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第四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受委托可承办相关业务。

 

第二章  证件申领发放

 

第五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具体包括:

(一)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第六条   劳动者应通过以下途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经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初审,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报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批(市经济开发区金海街道辖区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报市就业局审批)。

(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由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报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批(市经济开发区金海街道辖区的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报市就业局审批)。

(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到高校所在地的市人才服务中心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后,到户籍所在县级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埇桥区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七条  劳动者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及其复印件:

(一)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毕业(肄业)证书(证明),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

(四)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

(五)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应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毕业证书。

(六)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内容,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手续。

 

第三章  就业失业登记

 

第九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应进行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

第十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的,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统一到参保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新录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等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的,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或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对初次办理就业登记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即时办结。

第十二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失业时间、失业类型、求职意愿、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等。

第十三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五)军人、运动员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自谋职业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劳动教养的。

(七)其他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县级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十四条  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由本人向居住地社区(乡镇)提出申请并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经社区(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事务所)初审,街道(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报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对提供材料齐全的,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终止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出具的终止就业的证明。

(四)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五)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劳动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其他:户籍迁出本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省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暂不纳入城镇登记失业率的统计范围。

 

第四章  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

 

第十七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已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用的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的。

(四)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六)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经我市人社部门劳动能力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七)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

(八)其他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第十八条  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由本人向社区就业和社会工作站提出申请,经核实并张榜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后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

第十九条  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证明。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证明,一次性安置协议书。

(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证明。

(四)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证明。

(五)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一次性安置协议书)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的证明。

(六)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七)就业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

(八)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毕业证书,连续6个月未就业证明。

(九)残疾证及我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就业援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就业援助对象出现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并及时变更其就业状态,其中符合第十五条一、二、三项情形的,不影响其正在享受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就业援助对象的户籍和社会保险关系同时转移的,应按照迁入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五章  证件使用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在办理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进城求职农民工、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三)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四)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用人单位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为劳动者办理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等事务以及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时,应分别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情况”、“失业登记情况”、“就业援助卡”页内注明办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有关部门在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对象等劳动者办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组织起来就业补贴等)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页内注明享受扶持政策的内容和期限。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档案托管、劳动(人才)事务代理等)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页内注明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在个人基本信息(户籍和常住地址、学历、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等)、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发证机构办理相应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先查验《就业失业登记证》。对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要求劳动者办理申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注销和劳动者基本情况、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等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六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未加盖发放专用章和钢印的无效。

第二十九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严禁转借、转让、出租、伪造和涂改。

劳动者转借、转让、出租《就业失业登记证》,供他人骗取、套取就业扶持政策或补贴资金,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终止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权利。

用人单位或个人通过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骗取、套取就业扶持政策或补贴资金,依照有关规定追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应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系统进行记录或备注。

第三十条  劳动者在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期间,《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其本人保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录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交还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予以换发。

《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告,遗失的以登报挂失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年审工作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实施。

第三十三条  年审的对象为持有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对象和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

年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劳动者基本信息变化情况。

(二)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变化情况。

(三)享受就业服务扶持政策情况(税收政策、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有无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

  年审合格的,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页内注明“年审合格”。

未参加年审的或年审不合格的,注销其就业援助对象资格,停止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补发和年审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应当失效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就业失业登记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来宿州市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宿州市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残疾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就业登记、求职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一、证件信息

(一)证件编号

〖栏目解释〗指该证件的编号,共16位。其中,第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确定;第7、8位为自定义编码;第9、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

〖填写要求〗

1.证件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2.行政区划代码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国家标准执行。

3.自定义编码统一编为“00”。

4.发放年份代码使用该发放年份后两位数字作为编码。

5.证件编号实行一人一号,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例〗宿州市市埇桥区341302,该区2011年发放的第15本证书编号应为:“3413020011000015”。

(二)发证机构

〖栏目解释〗指具体发放该证件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名称。

〖填写要求〗

1.机构名称使用该机构全称并包括该机构所属行政区划名称。

2.机构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3.机构名称加盖骑字公章后方为有效。

〖例〗“宿州市埇桥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三)发证日期

〖栏目解释〗指该证件发放的具体日期。

〖填写要求〗年、月、日信息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年“05”月“08”日。

二、个人基本情况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

〖填写要求〗与持证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记录一致。

(二)照片

〖栏目解释〗持证人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

〖填写要求〗

1.照片采用粘贴方式。

2.加盖发证机构钢印。

三、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此证相关业务时的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户籍的首次登记日期及发生变更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08”。

(二)户籍性质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的户籍性质,包括:(1)农业;(2)非农业;(3)居民户。

〖填写要求〗以户口簿记录为准,在“农业、非农业、居民户”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已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的,统一填写“居民户”。

〖例〗“居民户”。

(三)详细地址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的户籍地址。

〖填写要求〗与户口簿记录一致。

四、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常住地址与户籍地址一致的,直接填写户籍地址,不得空缺。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在常住地居住的起始日期,包括年、月、日,以相关机构书面证明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详细地址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现居住半年以上的具体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及门牌号等。

〖填写要求〗地址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五、学历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具有的学历情况及学历变化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无法提供学历证明的,此项可不填写。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学历证书的发放日期,包括年、月,以学历证书记录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的顺序,按照“YYYYMM”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

(二)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栏目解释〗指学历证书上记载的毕业学校和专业,以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记录为准。

〖填写要求〗直接填写学历证书上的毕业学校名称和专业名称,“学校”在前,“专业”在后的顺序填写,两者之间加全角逗号。

〖例〗“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三)学历

〖栏目解释〗具体包括:(1)初中及以下;(2)高中;(3)中专职校;(4)大专;(5)本科;(6)硕士;(7)博士及以上。

〖填写要求〗以学历证书记录为准,在“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职校、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及以上”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大专”。

(四)备注

〖栏目解释〗指经办机构需要对持证人的学历及变更情况进行记载的其他事项。

六、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具有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变化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无法提供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书面证明材料的,此项可不填写。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日期,包括年、月、日,以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08”。

(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与等级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具有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的等级,以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内容为准。

〖填写要求〗以“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在前,“等级”在后的顺序填写,两者之间加全角逗号。

〖例〗“维修电工,中级”。

(三)备注

〖栏目解释〗指经办机构需要对持证人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进行记载的其他事项。

七、就业登记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就业登记的情况,包括实现就业情况和终止就业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或用人单位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08”。

(二)登记类型

〖栏目解释〗指本次就业登记的登记类型,包括:(1)实现就业;(2)终止就业。

〖填写要求〗在“实现就业、终止就业”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实现就业”。

(三)实现/终止就业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实现就业和终止就业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其中,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以建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为准;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以相关证明材料的日期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08”。

(四)就业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

〖栏目解释〗

1.就业单位名称:指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名称。

2.自主就业类型:指持证人自主就业的形式,包括:(1)个体经营;(2)灵活就业;(3)其他。

〖填写要求〗

1.就业单位名称使用该单位全称。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2.持证人自主就业的,在“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其他”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3.就业登记类型为“终止就业”的,此栏填写持证人在终止就业前的所在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

〖例〗“个体经营”。

(五)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经办就业登记的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八、失业登记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失业登记的情况,包括进行失业登记情况和注销失业登记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或注销失业登记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08”。

(二)登记类型

〖栏目解释〗指本次失业登记的登记类型,包括:(1)登记失业;(2)退出登记。

〖填写要求〗在“登记失业、退出登记”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登记失业”。

(三)失业/退出失业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进入失业状态或终止失业状态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以相关书面材料为准,不能证明实际发生日期的以登记日期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08”。

(四)失业登记/注销失业登记原因

〖栏目解释〗指《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失业登记和注销失业登记条件的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和注销失业登记的具体原因。下述填写要求中的两类填写类型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所确定的两类具体项目执行。

〖填写要求〗

1.进行失业登记的,在下列7个类型中选择一项填写(不含序号),每个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为该类别的规范化简写: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从学校毕业或肄业)。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从用人单位失业)。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个体业主停止经营)。

(4)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的失地(失林)劳动者(失地、失林劳动者)。

(5)军人、运动员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劳动教养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

(7)其他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从学校毕业或肄业(其他)。

〖例〗“从学校毕业或肄业”。

2.进行注销失业登记的,在下列10个原因中选择一项填写(不含序号),每个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为该类别的规范化简写:

(1)被用人单位录用(单位就业)。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个体就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灵活就业)。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退出市场)。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判刑劳教)。

(8)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不接受服务)。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未主动联系)。

(10)其他:户籍迁出本省的;其他情形。

〖例〗“被用人单位录用”。

(五)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经办失业登记的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九、就业援助卡

就业援助卡包括一页纸的正反两面,是就业援助对象的专用卡。该卡正面用来登记持证人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情况以及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反面印刷就业援助政策措施。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被认定为是或不是就业援助对象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08”。

(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

〖栏目解释〗指依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将持证人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类别和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情况。

〖填写要求〗

1.认定为是就业援助对象的,在下列8个类型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具体填写项目选择该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

(3)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6)残疾人。

(7)零就业家庭成员。

(8)其他人员:就业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例〗“国企下岗失业人员”。

2.认定为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在下列10个原因中选择一项填写,具体填写项目选择该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每个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为该类别的规范化简写):

(1)被用人单位录用(单位就业)。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个体就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灵活就业)。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退出市场)。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判刑劳教)。

(8)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不接受服务)。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未主动联系)。

(10)其他:户籍迁出本市的;其他情形。

〖例〗“已就业”

(三)认定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认定持证人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记录持证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核准持证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508”。

(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

〖栏目解释〗

1.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指为其办理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具体类型。

2.期限:指持证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起止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

1.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从下列9个类型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并明确具体金额(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

(1)公益性岗位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

(3)职业介绍补贴。

(4)职业培训补贴。

(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6)税收优惠政策。

(7)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8)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9)其他就业扶持政策:创业培训补贴、组织起来就业补贴,其他扶持政策。

2.相关政策有享受期限的,紧接所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内容,按照“(YYYYMMDD- YYYYMMDD)”的格式注明享受政策的起止日期,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与起止日期之间无字符。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税收优惠政策(20110522-20140521)”。

(三)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为持证人办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十一、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

记录持证人接受就业服务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在经办机构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08”。

(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内容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接受就业人才服务的具体项目。

〖填写要求〗接受就业人才服务内容,从下列5个类型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

(1)职业介绍。

(2)职业指导。

(3)创业服务。

(4)职业培训。

(5)其他服务:档案托管;劳动(人才)事务代理;其他服务。

〖例〗“职业介绍,职业指导”。

(三)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登记持证人接受就业服务情况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十二、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

记录持证人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享受情况按照从上至下、从左至右的顺序,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共3页,每页可记录一次待遇核定和12个月的待遇享受情况。

(一)缴费年限、核定期限、核定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标准、医疗补助金标准

〖栏目解释〗指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月数、日期和金额标准。

〖填写要求〗

1.月数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年月信息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3.失业保险金标准、医疗补助金标准使用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例〗“6”个月,“2011”年“05”月,“200.00”元/月。

(二)其他

〖栏目解释〗指不属于该栏以上列出的内容且需要记载的其他标准。

(三)审核单位

〖栏目解释〗指审核该页记载项目相关手续的经办机构名称、经办人员姓名和审核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

1.年月日信息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2.加盖审核单位专用章。

(四)领取年月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领取当月失业保险金的日期,包括年、月。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的顺序,按照“YYYYMM”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

(五)失业保险金(元)、其他(元)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依据核定标准实际领取的当月失业保险金和其他政策待遇金额,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十三、年审情况

记录持有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对象和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年审情况。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在接受相关年度审验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08”。

(二)年审结果

〖栏目解释〗指相关机构对持证人员进行年度审验的结果。

〖填写要求〗注明“年审合格”或“年审不合格”。

(三)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相关机构对持证人员进行年度审验的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十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关于部分内容的选项增加

对于就业登记情况中的失业登记情况中的“失业登记类型”和“注销失业登记原因”、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中的“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类型”和“被认定为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原因”、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中的“就业扶持政策内容”、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等部分,“其他”类型省统一规定子项目的,应在“其他记载事项”页中记载相关信息,填写统一类型名称。

持证人员有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行为的,应在“其他记载事项”页中记载相关信息。

(二)关于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标注

按照政策规定,在受理申请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

1.对符合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条件的劳动者,通过审核可以享受政策的,应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栏中,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对符合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条件的企业,通过审核可以享受政策的,应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栏中,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三)关于本附件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文中所称“栏目解释”是指《就业失业登记证》各栏目的具体含义。

2.文中所称“填写要求”是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当填写内容、格式的具体要求。

3.文中所称“例”是对《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应栏目的填写示例,以引号内引用的部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