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全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上级政府长期(6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补贴标准按照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具体标准为:在一般乡镇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00元;11~20年的,每人每月260元;21~30年的,每人每月330元;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410元。在艰苦偏远乡镇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90元;11~20年的,每人每月350元;21~30年的,每人每月420元;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
三、乡镇类别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乡镇财政经济状况、交通便利程度、距离县城远近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艰苦偏远乡镇原则上不超过乡镇总数的50%。各县区乡镇划分情况,请于9月15日前上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乡镇工作时间的计算办法比照工龄计算办法确定。对在乡镇工作时间有间断的人员,其间断时间超过1年不足2年的,扣除1年;其间断时间超过2年不足3年的,扣除2年,并以此类推。
五、原按《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09〕41号)文件规定设立的农村艰苦学校津贴仍继续执行。原按《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2013〕67号文件)规定,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增发的生活补贴,本次实行乡镇工作补贴时,两个项目进行归并,统一执行乡镇工作补贴。
六、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新录用或新调入乡镇工作岗位人员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离退休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月起停止发放乡镇补贴。
七、符合享受特岗津贴条件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如符合享受乡镇工作补贴条件的,可同时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借调出乡镇工作的人员,借调期间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八、根据国家人社部要求,各地要在9月底前把该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区请于每月30日前将当地实施进展情况上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统一上报省人社厅,省里将不定期通报并实时督查。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皖人社发〔2015〕34号文件。
附件:宿州市实行乡镇工作补贴进展情况表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财政局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