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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市本级个体工商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证明业务经办指南

发布日期:2024-01-03 17:20 编辑:人社局 来源: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字号: 阅读:

一、政策内容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二、设立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5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3〕1068号)。

三、适用对象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申请携带材料

(一)个人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证明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1.填写样表。填报附件表格《个人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申请表》。

2.提交申请。申请人向个体工商户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所需申请材料,并将填报个人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申请表word版同步发送到市人社局就业科邮箱:szsjyk@126.com。

3.受理审核。个体工商户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发《个人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证明》。

六、受理机构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一路506号市政府主楼232室。

咨询电话:0557-3052424。

 

附件:个人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申请表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2日     

附件:个人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