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1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19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掌握各级培训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及自身建设情况,加强培训管理,规范我市各类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和社会效益,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健康发展,现就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就业技能培训机构2025年度检查审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经人社部门审批及认定的所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就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检查评估方式
采取报送书面材料与实地上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
县、区人社部门于2026年4月10日前做好年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并进行年检工作布置、发布年检公告。
(二)自查及报送材料阶段
1. 自查。各培训学校和就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和年审内容,进行自我检查。各单位要全面理解年检指标的内涵,逐项逐条进行检查对照,力求做到依据充分、评分准确,并要如实填写《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审报告书》和《2025年度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表》。在自评中发现不足的要进行自我整改、自我完善,并将整改后的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
2. 报送材料。各培训学校须于2026年4月24日前按行政管理关系将下列材料分别报送县、区人社部门。
(1)上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
(2)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报告书(附件1)一式两份(附电子版);
(3)《2025年度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表》(附件2)一式两份(附电子版);
(4)办学场所证明复印件(具体要求见《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附件1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第九条有关规定),一式两份;
(5)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综合情况表(附件3),一式两份(附电子版);
(6)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师资信息表(附件4),一式两份(附电子版);
(7)宿州市民办培训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及党员信息采集表(附件5)一式两份(附电子版);
(8)宿州市2025年度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培训(含自行社会招生培训)情况表(附件6)一式两份(附电子版)。
(三)审核评估阶段
县、区人社部门自2026年5月上旬起对培训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同时县、区人社局根据初审情况对申报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四)年检结果及反馈
对诚信达标学校及年检合格学校,人社部门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对于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的学校,启动退出机制,自动注销办学许可证。对年检不合格的培训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内不得招收新学员。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培训学校,依法予以处理,情形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县、区人社局于5月20日前将年审结果报市人社局备案。
四、要求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应高度重视和积极落实年检审验工作,如实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提交年检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对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审验的单位,按自动放弃办学及培训资格处理。年检结果将在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
联 系 人:王雪纯 3679397
联系邮箱:szszhijian@126.com
附件:1. 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审报告表
2.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年审基本情况表
3. 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综合情况表
4. 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师资信息表
5. 宿州市民办培训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及党员信息采集表
6. 2025年度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培训(含自行社会招生培训)情况表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