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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州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5-08-21 09:42 编辑:人社局 来源: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科 字号: 阅读:

人社秘〔2025〕56号

宿州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员工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请示》收悉。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对以下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负责人、生产经营部门经理、财务部门经理、人事部门经理、销售和营销部门经理、采购部门经理、爆破工、销售人员、客运车辆驾驶员L、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员、保卫管理员。

三、请你公司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制定并落实具体的实施办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用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切实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在本批复生效之后,如有新员工入职相关岗位,应在录用前主动征求新入职员工意见,并与员工协商,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员工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必须向员工公示5个工作日。本批复有效期一年(2025年8月20日至2026年8月19日)。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此复。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