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秘〔2025〕43号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员工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请示》收悉。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对以下岗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保安员、生产辅助人员、其他生产辅助人员、其他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二、原则同意你单位对以下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高级管理人员:企业董事长、企业副总经理、财务部门经理、人事部门经理、行政部门经理、销售和营销部门经理、计算机服务部门经理、研究和开发部门经理、其他职能部门经理、生产经营部门经理。
(二)市场营销专业人员、客运车辆驾驶员。
三、请你公司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制定并落实具体的实施办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用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切实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在本批复生效之后,如有新员工入职相关岗位,应在录用前主动征求新入职员工意见,并与员工协商,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员工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必须向员工公示5个工作日。本批复有效期一年(2025年6月27日至2026年6月26日)。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此复。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