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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绍兴上虞富钰纺织品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0-10-23 09:16 来源: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阅读:

宿人社秘〔2020〕177号

绍兴上虞富钰纺织品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相关规定,原则同意你单位183人实行以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和人员:织造制品179人、机修2人、后勤食堂2人。

二、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你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不得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排其适当工作。

三、你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或其它考核标准,劳动者全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职工季度工作日为62.5天/季,工作时间为500个小时/季)。

四、在本批复生效之后,如有新员工入职相关岗位,应在录用前主动征求新入职员工意见,并与员工协商,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员工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五、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必须向员工公示5个工作日。本批复有效期一年(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此复。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