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宿州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宿州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宿人社发〔2010〕19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关于印发〈宿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宿办发〔2009〕20号),切实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数问题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数原则上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确定。因机构分立、合并或政策性安置人员等原因超编的事业单位,可将经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组织人事部门认可,与单位有正式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待遇的实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设岗基数,今后通过自然减员、调出等形式逐步达到核定编制额。
二、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问题
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商市、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照宿办发〔2009〕20号和省行业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拟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问题
拟参公管理但尚未获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待获得参公审批后再参照公务员管理。
四、关于管理(职员)岗位等级设置问题
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其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在具体核定管理(职员)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时,按下列原则掌握:
1.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职员)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机构编制部门未核定内设机构及其领导职数而确需设置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2.承担一般管理职责的管理(职员)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副厅级和未设内设机构的副处级单位,八级和九级以下职员岗位结构比例为5:5;未设内设机构的正处级单位,七、八级和九级以下职员岗位之间结构比例为4:3:3。各类事业单位九级、十级职员岗位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五、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主要的职责设置岗位后,对于在编现聘工勤人员和管理人员超过岗位设置数的如何过渡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部分事业单位在编现聘人员结构明显不合理的,在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时仍应根据工作需要,因事设岗。现聘人员中超过核准岗位结构的,可以采取保留现岗位的方式,暂按原聘岗位对应过渡,但此类单位今后必须在编制数和岗位数均有空缺的情况下才可以按设定岗位条件补充人员。
六、关于政工专业职务岗位设置问题
政工专业职务岗位归入管理岗位范围,设置政工专业职务岗位的事业单位,以本单位管理岗位总量内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岗位数为基数,按高、中、初级岗位1:3:6的比例设置。其岗位等级设置,可参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工专业职务岗位设置,列入本单位岗位设置整体方案,按岗位设置的规定程序及权限上报核准。
七、关于岗位结构比例调控问题
1.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事业单位按《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皖人办发〔2009〕56号)重新核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时,以专业技术岗位总量作为核定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的基数。原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上限的,按上限核定,未达到上限的,原则上按现行的结构比例核定;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数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80%(含)以下的,按规定比例下限核定,超过80%的,一般按中限核定。
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结构比例是国家规定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在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超出核定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的,不作为本层级内部高等级岗位结构比例计算基数,超出的人员可聘用到本层级最低等级岗位。对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设置数量分别在3个以上的单位,一般应从高、中级岗位内部最低等级开始设置岗位。对首次晋升到高、中级岗位的,应在本层级内部最低等级岗位聘用。
2.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调控。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市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核定后,必须在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在具有相应等级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工勤技能人员通过技术等级考评(考核)取得的资格不与岗位、工资待遇直接挂钩,聘用到相应等级岗位上方能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3.现有人员超出结构比例调控。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现有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岗位。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在5年过渡期(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内,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过渡期间,对超规定结构比例严重的单位,采取“退二聘一”的办法实施调控,严格控制同等级岗位人员数量。
八、关于专业技术岗位竞聘问题
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除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外,为激励设岗工作的积极推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可根据应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任职年限等条件直接聘用到相应等级的岗位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转入正常化轨道后,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不同等级的岗位职务,应当逐级晋升,原则上不得越级晋升。对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岗位有特殊需要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不同等级的岗位职务。
九、关于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经批准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的,可按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岗位工资一经确定,聘期内不作调整。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岗位高、中级职务后,单位可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范围内,等额配备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设置管理岗位。
在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未获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但已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在过渡期内保留原待遇,但不得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竞聘。
十、关于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人员转换问题
1.管理人员调整到专业技术岗位。在不具备专业技术背景的管理岗位上任职的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岗位评聘。若工作需要调整到空缺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已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直接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转岗一年后、三年内比照本单位同类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相应岗位任职资格后聘用。
2.工勤技能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在相应等级岗位空缺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符合聘用岗位任职条件的工勤技能人员首次竞聘到管理岗位的,应聘用到九级以下职员岗位;首次竟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应聘用到专业技术初级岗位。
工勤技能人员首次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须由聘用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确认后,方可按规定执行相应岗位的工资待遇。岗位变动后的工资待遇按皖政〔2007〕8号、皖人办发〔2007〕123号和皖人发〔2004〕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3.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到管理岗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调整到空缺的管理岗位任职,应符合聘用岗位所要求的现行的岗位任职条件。
十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对应岗位等级问题
按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按原部队职务首次确定岗位等级时,若单位无相应等级岗位或虽设有相应等级岗位但无空缺的,可聘用到相应等级岗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
十二、关于工改后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待遇问题
2006年7月1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之后到首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期间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且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可按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比照本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的任职条件,重新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其工龄和任职年限计算到退休时,退休时间不变),不占核定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相应职数。岗位等级发生变化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按新确定的岗位等级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同步调整退休费。
十三、关于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首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之前已经实行了聘用制度的单位,应统一规范聘用合同的签订。原签订的聘用合同,如格式规范,聘期、聘用的岗位、工资、待遇等合同内容不变的,可继续使用;如格式不够规范,或合同内容需作调整的,应按照皖人办发〔2006〕87号文件要求,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必须按照皖政办〔2006〕13号文件规定和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实行全员聘用制度,与所有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35号、国人部发〔2003〕61号和国人部发〔2004〕6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县区人事部门如何填写岗位设置汇总表
为了便于审核,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的汇总表首先根据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的控制比例分开汇总。即:县区属事业单位(教育系统除外)汇总成一张表,县区部门或县区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分别汇总成一张表,教育系统的学校根据不同的控制比例分别汇总成若干张表。其次,每张汇总表根据机构规格,从正科、副科及其他依次排序。超编单位如果是按照实有人数进行岗位设置的需单独汇总,并且在《宿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汇总表》中增加一栏填写核定的编制数额。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