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本级退役士兵安置和企业军转干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宿州市本级退役士兵安置和企业军转干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本级退役士兵安置和
企业军转干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省财政对各市退役士兵安置和企业军转干部资金补助政策,为更好解决退役士兵和企业军转干部安置和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市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军转干部包括企业在职军转干部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包括当年退役士兵和往年退役士兵。
第二条 资金使用坚持“重点突出、整合统筹、量入为出、引导补助和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1.企业在职军转干部人员补贴。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
3.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
4.企业军转干部医保费用、两节慰问经费和体检经费。
5.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6.其他需要安排的补助。
第四条 资金安排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军区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皖政【2012】114号),《安徽省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实施办法》(民优字【2004】41号),《关于省财政对各市、县企业军转干部资金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5】725号)等文件。
第五条 市人社、民政部门每年应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的各项补贴,按照第四条所列文件中规定的范围、内容、标准进行审核、拨付。
第六条 退役士兵安置和军转干部资金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1.合理测算,科学分配。市人社、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每年所需退役士兵安置和军转干部资金合理测算,确保企业军转干部相关待遇的落实。
2.统一分配,分级管理。市人社部门、民政部门每年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的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的范围、内容、标准进行审核、拨付。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具体落实由人社、民政等部门负责。
3.讲求效率,专款专用。补助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相关项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并保证资金有效使用,充分发挥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人社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虚报、骗取、冒领、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