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分配办法
财 政 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社〔2015〕1305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就业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绩效
分配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和改进省对市、县(区)就业专项资金分配方式,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性,推进转移支付管理的制度化,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现就进一步完善就业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绩效分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配原则
(一)统筹兼顾。就业资金分配与各地年度就业工作任务充分挂钩,保障各项就业政策落实。同时,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推进就业工作稳步推进。
(二)激励奖惩。就业资金分配与就业工作推进、政策落实、任务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等相挂钩,资金向工作好、资金效益好的地方倾斜,充分发挥资金的激励奖惩作用。
(三)科学合理。通过科学设置分配指标、权重系数合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确保资金分配与当地就业工作任务、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匹配。
二、分配办法
实行绩效动态分配方法,与就业重点目标任务安排及完成实绩、资金管理使用实绩、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挂钩。
省对市、县(市、区)的分配数=市或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总数×(年度就业目标任务系数×0.4+绩效评价系数×0.2+就业资金执行进度系数×0.1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系数×0.05+经济社会发展状况×0.25)。
(一)年度就业目标任务系数(权重40%),主要依据省分解下达各市、县的就业工作主要目标,具体包括:城镇新增就业目标系数(20%)、技能培训目标系数(15%)、创业培训目标系数(10%)、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目标系数(5%)、社会保险补贴目标系数(25%)、公益性岗位补贴目标系统(25%)。
1.新增就业目标系数=(某地新增就业目标/全省新增就业目标)*0.20
2.技能培训目标系数=(某地技能培训目标/全省技能培训目标)*0.15
3.创业培训目标系数=(某地创业培训目标/全省创业培训目标)*0.10
4.就业见习目标系数=(某地就业见习目标/全省就业见习目标)*0.05
5.社保补贴系数=(某地享受社保补贴人数/全省享受社保补贴总人数)*0.25
6.公益性岗位补贴系数=(某地开发公益性岗位个数/全省开发公益性岗位目标)*0.25
(二)绩效评价系数(权重20%),主要依据上年度市、县(市、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考评得分(50%)、上年度市、县(市、区)政府就业工作绩效评估得分(50%)。
1.资金绩效考评系数=(某地资金绩效考评得分/全省就业资金绩效总得分)*0.50
2.就业绩效评估系数=(某地就业绩效评估得分/全省就业目标责任评价总得分)*0.50
(三)就业资金执行进度系数(权重10%),主要依据上年度市、县(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情况。
就业资金执行进度系数=(某地上年度资金执行进度/全省就业执行进度总得分)*0.10
(四)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系数(权重5%),主要依据上年度市、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等金支出情况。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系数=(某地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补贴等支出金额/全省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补贴等支出总金额)*0.05。
(五)经济社会发展系数(权重25%),主要依据地方人均可用财力、劳动力供给、创业情况等,具体包括:地方人均可用财力系数(20%)、常住人口系数(20%)、失业人员系数(10%)、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系数(10%)、新增个私企业系数(40%)。
1. 人均可用财力系数=(最低的某地人均可用财力/某地人均可用财力)/比值(动态数值)*0.20
2.常住人口系数=(某地常住人口数/全省常住总人口数)*0.20
3.失业人员系数=(某地登记失业人员/全省登记失业人员总人数)*0.10
4.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系数=(某地未就业毕业生人数/全省未就业毕业生总人数)*0.10
5.新增个私企业系数=(某地上年新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户数/全省上年新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户数)*0.40
三、拨付方式
省对市、县(区)就业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原则上采取全年两次拨付方式进行:
(一)年初预拨。在中央财政预拨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下达我省后的20个工作日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上年转移支付情况及各地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市、县全额预拨中央预拨资金,以保证各地就业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绩效结算。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总指标下达我省后,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年度就业专项资金分配意见,将剩余的就业专项资金拨付各市、县(区)。
四、使用要求
严格按照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积极优化就业资金支出结构,逐步加大促进性就业资金支出比例。进一步加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扶持力度, 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安徽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法定职责,不断调整和完善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
(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就业工作实际对上述权重、系数和预分结果进行适时调整。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就业专项资金纳入社保资金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也不得冲抵预算拨款。
(三)本通知规定绩效分配办法,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绩效分配暂行办法》(财社〔2013〕763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8月31日
信息公开类别: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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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8月31日印发
皖公网安备 3413020200039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