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普法专栏

《安徽省博士后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4-07 15:29 编辑:法规科 来源:省人社厅政务公开网 字号: 阅读:

一、起草背景

2018年,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实施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全面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4号),提出“工作业绩突出的出站博士后,可直接认定副高以上职称”。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也提出了“企业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人社部文件精神,畅通我省博士后职业发展通道,并吸引更多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留在安徽创新创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安徽省博士后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5章,16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研究制定《实施办法》的上位法依据。第二章为认定范围,包括认定对象、职称和时间等范围。认定对象明确是到我省各类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出站博士后,并要求认定高级职称后至少在我省工作5年以上(一个基本任期);明确职称级别范围是可认定副高以上职称,职称系列(专业)原则上为自然科研和社会研究系列;时间范围是以皖发〔2018〕34号文件实施后为起始时间,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均可申请认定。第三章为认定条件,认定条件主要是根据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水平分层次制定。按照部专技司要求,申请认定正高级职称需要从严掌握,因此采取正高级职称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增加面试环节,同时要求在业绩上达到现有研究系列的破格条件。第四章为认定程序,明确了博士后申请高级职称需提交的具体材料,以及用人单位、各级人社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五章为附则。对认定工作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进行了强调说明,特别是强调对通过弄虚作假取得职称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需求牵引。目前,《实施办法》将认定范围定位到我省各类企业工作的出站博士后,既有效畅通了博士后的职业发展路径,又从政策层面引导博士后投身企业科研“主战场”,从而为破解企业高层次科研人才短缺难题,提升企业原始创新和产学研能力提供了新途径。

二是突出“量体裁衣”。为充分体现人才分类评价的职称制度改革导向,破除“四唯”评价倾向,突出“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实施办法》认定条件将博士后在站的期间科研成果作为重点评价内容,着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等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实际贡献,鼓励博士后在站期间潜心科研,一心一意在科研方面出成果、出效益。

三是强化规范实施。严格按照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程序要求,明确了认定范围、工作程序和具体提交材料要求,细化了认定标准条件,同时对用人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实现评价有标准,认定可操作,管理有依据,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在认定过程中采取行业认可和同行评价方式,有利于稳步推进博士后高级职称认定工作。

四、实施时间

《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2020年11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