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自行担保小额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7-13 00:00 字号: 阅读:

 

                    宿人社发〔2010〕99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宿州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宿州市分行,徽商银行宿州支行,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各县(区)农村信用联社:

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发挥小额贷款促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现将《宿州市自行担保小额贷款贴息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宿州市自行担保小额贷款贴息办法

     2、自行担保小额贷款贴息人员认定表

     3、自行担保小额贷款一览表

     4、自行担保小额贷款贴息申报表

5、自行担保小额贷款贴息一览表

   6、办理自行担保小额贷款流程图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宿州市自行担保小额贷款贴息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发挥小额贷款促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合银发〔2008〕28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行担保小额贷款是小额担保贷款的一种,是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自行提供担保,到各经办银行(包括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申请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从事合法经营项目的贷款。

第三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自行担保小额贷款贴息人员的认定工作,经办银行要做好自行担保小额贷款的发放和贴息申报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各部门要做好自行担保小额贷款贴息的宣传工作。

第四条 在执行本办法时,要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妇女、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额度

 

第五条 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回乡创业农民工中从事个体经营或赴境外就业自有资金不足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六条 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标准的认定,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第七条 对个人发放的小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就业困难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扩大贷款规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贷款的贴息率

 

第八条 利用小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赴境外就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利息(含因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而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但贷款利率超过国家基准利率3个百分点的部分,不予贴息。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小额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负担一半。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贴息。

 

第四章 贴息贷款的申请和拨付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在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贷款并取得经办银行贷款意向后,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贴息认定申请,填写《自行担保小额贷款贴息人员认定表》一式四份(附件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从事个体经营、赴境外就业的,须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返乡创业农民工须提供外出务工证明);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国务工证明等。

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须提交: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认定证明、企业负责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职工花名册、工资单、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 借款人持《自行担保小额贷款贴息人员认定表》,到经办银行办理自行担保小额贷款,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后在《自行担保小额贷款贴息人员认定表》上填写贷款情况相关栏目并盖章(一式四份),并交借款人一份。 

第十二条 对个人、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的发放的小额贷款的贴息,在借款人按与经办银行约定的计息期限还息后,由经办银行按季汇总《自行担保小额贷款贴息申报表》(附件三)、《自行担保小额贷款贴息一览表》(附件四),连同借款人贷款计收利息清单、《自行担保小额贷款贴息人员认定表》等于季后5日内向县、区财政部门报送,由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到借款人账户。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贴息采取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在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后,由经办银行按季汇总《自行担保小额贷款贴息申报表》(附件三)、《自行担保小额贷款贴息一览表》(附件四),连同借款人贷款计收利息清单、《自行担保小额贷款贴息人员认定表》等于季后5日内向所在县、区财政部门报送,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到借款人账户。

 

第五章 贷款的统计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各经办银行要加强对贷款对象的跟踪服务,做好自行担保小额贷款的统计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 各经办银行按月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反馈自行担保小额贷款发放情况。每月月后3日前,经办银行要将上月发放的自行担保小额贷款进行统计,填写《自行担保小额贷款一览表》(附件二),连同对应的《自行担保小额贷款贴息人员认定表》报至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六条 各经办银行在办理自行担保小额贷款后应及时将该笔贷款纳入小额担保贷款统计科目,严格按照小额担保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要求填报相关指标,并按月汇总上报同级人民银行。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自行担保小额贷款发放和贴息的统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县、区,将给予通报表扬,并按合银发〔2008〕286号文件规定的奖励制度给予奖励。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不力的县、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