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宿州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5-31 00:00 字号: 阅读:

宿人社发〔2010〕7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切实做好2010年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原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115号)精神,现就宿州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定点培训

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先认定后培训。经认定的培训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凡有办学条件、愿意承担培训任务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二、定点培训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培训和就业政策;

2、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资质;

3、具备承担农民工技能培训条件,如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验实习训练基地和师资等,具有一定的培训规模,培训质量有保障;

4、培训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用工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农民工培训的需要;

5、有相对稳定的就业信息和就业渠道,以及相应的职业(工种)介绍和就业推荐能力(以订单培训为主);

6、培训机构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及安全能够得到保证,近年来没有发生安全事故记录以及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社会信誉好。

三、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的具体程序

1、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包括培训机构的资质、规模、开设专业、师资等基本情况,拟开展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内容、培训形式,以及培训后的就业安置情况等;

2、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或组织专家评议)的方式,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培训机构进行认定;

3、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将认定的培训机构(含经年审合格的培训机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局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4、经确认的定点培训机构,应与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书,明确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内容、补贴标准等,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5、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后,应向社会公布定点培训机构名称、具体培训项目及经招标认定的专业、收费标准。

四、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年审制度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所认定的农民工培训定点机构进行年审。培训机构填报《宿州市农民工技能培训年度审查表》,经审查合格的,加盖“农民工技能培训年度审核专用章”。对培训工作开展不力、管理不规范、存在套取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应下文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已按《安徽省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7〕911号)规定程序确认的定点培训机构,经年审合格的,可不再重新认定。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于2010年4月25日前将所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科。

联系人:张欣 电话:0557-3044569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