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持新型乡村工业园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5-19 00:00 字号: 阅读:

 

 

 

 

宿人社发〔2010〕69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乡村工业园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宿发〔2009〕21号)文件精神,加快乡村工业发展,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持新型乡村工业园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持新型乡村工业园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乡村工业园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引导和促进新型乡村工业园区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试点园区内企业按“组织起来就业”优惠政策给予企业合伙人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三条 对试点园区内企业招用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安置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四条 对试点园区企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部分为企业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 在试点园区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在尊重农民工意愿的前提下,可以暂时只办理工伤保险。

第六条 对入园创业者,由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免费进行创业培训,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指导,以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条 对试点园区内企业新吸纳的农民工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同时组织在岗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将根据职业工种、培训时间和培训成本给予相应补贴。

第八条 以上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县区政府要把新型乡村工业园试点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纳入就业专户管理,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切实享受到就业政策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