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29 00:00 字号: 阅读:

  宿人社发〔2009〕32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委、国资委、监察局:

现将《宿州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宿州市监察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宿州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根据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皖人社发   〔2009〕49号)、《关于帮助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1397号)和《关于核查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紧急通知》(皖人社明电〔2009〕10号)等文件精神,为妥善解决我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覆盖范围   

(一)2007年5月31日前国有企业地方政策性关闭时,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已经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二)2007年5月31日前国有企业依法破产时,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已经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市、县区要确保2009年底前优先全部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同时,统筹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等其他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资金筹集

(一)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对未参保人员每人按1.26万元的50%补助6300元,中央财政补助后的50%部分(6300元)由同级政府通过多渠道筹资予以解决;

(二)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原则,对未参保人员每人按1.26万元的40%(5040元)补助,已参保人员每人按1.26万元的8%(1008元)奖励。省属及省属下划依法破产国有企业筹资标准的60%(7560元),由省财政承担;市直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筹资标准的60%(7560元),由市财政承担;县(区)属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筹资标准的60%(7560元)由各县、区财政承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其他各类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市直和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通过财政补助、企业尽责、个人分担等多渠道筹集解决。对于已经全部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地方,中央财政的补助奖励资金,也可统筹用于解决以上人员的参保问题。

三、筹资标准及待遇

中央财政对地方政策性关闭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人均1.26万元标准核定。关闭破产国有

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照《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宿政秘〔2004〕76号)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

按统帐结合模式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我市规定一次性趸缴费用标准为2万元。对统帐结合模式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缴费高出1.26万元部分,可由统筹地区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解决。

四、实施步骤

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9年12月上旬前市、县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全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定工作目标协议书,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市直及各县区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进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摸底登记、相关材料收集整理审核、筹集落实配套资金。

第二阶段:2009年12月底前,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中央、省财政预拨补助资金到帐后,医保(征缴)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好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并通过原企业主管部门向参保退休人员及时发放社会保障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经信委(工业委)和国资委要相互配合,按参保政策要求对企业破产终结裁定书和职工退休审批表等原始资料和凭证进行统计、归类,以便于验收考核和补助资金结算。

第三阶段:到2011年底前,将所有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责任主体是各级地方政府,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具体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经信(工业委)、国资、监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负责办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登记、待遇支付、服务管理工作;经信(工业委)、国资部门负责提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名单、企业破产终结裁定书等相应的文件及关闭破产时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退休人员花名册及参保所需相关材料等,并共同做好相关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及时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征缴)经办机构要加强服务管理,完善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及时做好参保登记工作,确保医疗待遇的落实;人社、财政、经信(工业委)、国资、监察等部门共同负责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统计上报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按规定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多渠道筹资,用好补助资金。中央、省补助资金将采取先预拨、考核验收后再结算的方式下拨。市、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当地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和缴费标准,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确保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配套资金不能一次性到位的,可分年度安排。2011年底各级财政的配套资金按规定到位。中央、省财政下拨补助、奖励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要及时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禁止截留、滞留,不得单独列帐、封闭运行。为此,市政府将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明确责任,确保后续资金按时足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市直及各县区要采取积极措施,精心谋划参保方案,慎密稳妥操作,充分利用好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优先在09年底前解决好地方政策性关闭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确保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平稳顺利开展。同时,统筹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等其他群体参加医保的问题,防止引发不稳定现象。

(四)建立制度,加强调度。建立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展旬报告、通报制度。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市直及各县区要对有关基础资料和数据进行认真的统计、分析、归类和保存,扎实做好参保登记等各项基础工作,以便于工作考核和补助资金结算。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等五部门自2009年12月下旬开始,按旬向市直相关部门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后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监察厅。

五、监督检查

中央、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经信、国资、监察等部门将对市直和各县区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与核查。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地方,将视情况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市、县区要坚决杜绝截留、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对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将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