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30 00:00 字号: 阅读:

 

 

 

 

宿人社发〔2009〕3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的控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提高抗风险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储备金。县、区不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储备金。

市级风险储备金由各统筹区按规定上解的储备金和依法纳入储备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开设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级风险储备金纳入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专项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各统筹区以上年度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数额为基数,按15%比例上解到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作为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上解总额达到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征缴额的20%后,不再增加。市级风险储备金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筹资总额增加而增加。市级风险储备金不列入基金累计结余统计。

第四条 市级风险储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各统筹区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

在完成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任务基础上,统筹区基金面临支付困难时,可申请使用市级风险储备金。市级风险储备金的下拨额度,一般不超过统筹区累计上解数额的1—3倍。

第五条 市级风险储备金的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将书面申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的原由、基金收支情况、申请市级风险储备金数额、返还计划安排、历年按规定上解市级风险储备金的财务报表。

(二)书面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批。

(三)经审批后市级风险储备金通过财政专户下拨至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四)下拨的市级风险储备金仍不能弥补当年基金支出缺口时,由统筹区财政垫付资金保证正常支付。

第六条 市级风险储备金下达统筹区的第二年,统筹区应优先偿还本级财政垫付资金,再开始返还下拨的市级风险储备金,三年内返还完毕。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延期至五年。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储备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市级风险储备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