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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2020年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3 15:17 来源: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阅读:

宿人社发【20202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社会稳定器作用,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兜住特殊时期民生底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10号)要求,决定于202071日起开展2020年度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规定,2019年元月到2020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与失业保险金不同时享受。

二、资金来源

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的前提下,使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补助金。

三、失业补助金标准

根据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和失业人员规模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经测算,我市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如下:

 

失业时间段

缴费情况

发放标准(元/月)

201911日之后失业

缴费不足12个月

200

缴费满12个月以上

400

202011日之后失业

缴费不足12个月

150

缴费满12个月以上

300

 

 

四、申请方式

(一)现场申请。失业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保卡至失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二)网上申请。失业人员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http://sz.ahzwfw.gov.cn/进入宿州分厅,搜索失业补助金申领模块,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提交至失业人员参保地,申请失业补助金。

(三)资金发放。失业补助金经审核通过后,发至失业人员提供的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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