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62179030/202404-0000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4-03 发布日期: 2024-04-03 11:17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等程序开展情况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等程序开展情况

来源: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4-03 11:17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4

前期准备。我局召集县(区)业务骨干组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对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进行摸底,测算标准,共同研究《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文件精神,做好文稿起草前期准备工作。

文稿起草。2023年12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牵头起草《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讨论稿)》。

征求意见。2023年12月,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向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建议;2024年1月初,在政府公开网挂网公示30天,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月,邀请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埇桥区人社局等相关部门,部分村(社区)工作人员及村民代表对我市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缴费补贴政策进行风险评估,最终制定了《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送审稿)》。

合法性审查。2024年2月,局政策法规科首先组织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司法部门对《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合法,无违反法律法规内容。

会议审核。3月18日,《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送审稿)》提交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3月28日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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