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62179030/202401-00068 信息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1-08 发布日期: 2024-01-08 15:0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权力分表(2023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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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权力分表(2023年本)

来源: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08 15:0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4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实施科室(下属机构)
65 其他权力 集体合同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3.《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4.《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第二十八条:集体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集体合同审查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科
2、审查责任:对集体协商的主体资格、集体协商程序和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送达责任: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未严格审查材料和实地调查;
4、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5、审查集体合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其他权力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1.《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第十条: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设在被授权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第十九条: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经审定的评定结果通知申请人。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评定结果通知书,到资格评定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第五条:职称评审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是:(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二)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三)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第十三条: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提交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并由提交单位出具申请委托评审函。(一)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市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二)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市直单位的,由市直主管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三)申报评审初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提交;市属及其以上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提交;(四)无主管部门的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新兴业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人事档案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代理机构提交。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专技科
2.审核责任: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分类评议,确定初步名单。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3.决定责任: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审批确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单位予以初审通过;
4.送达责任:按照审批后的结果,及时向社会正式公布,并向有关单位送达文件。 3、违规抽取专家,向专家传递申请单位导向性信息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4、未及时公示名单;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发生贪污腐败行为、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7 其他权力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 )一、做好机构备案: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设立。
1、受理责任:接收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履行一次性告知等规定,确认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市鉴定中心
2、审查责任:根据认定标准,对申报单位基本条件和相关申报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深入申报单位实地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1、未能受理相关材料的;
3、公示和送达责任:对拟设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进行公示。准予设立的,制发送达同意设立的批文;不予设立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单位。 2、未履行审核责任的;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监督申请单位规范管理,提升培训师资力量,按要求开展创业培训。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8 其他权力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研班审核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皖政〔2000〕24号)。
2.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 )。
3.《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73号)三、重点项目:(一)高级研修项目。每年举办300期左右国家级高级研修班,培养培训2万名左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培养造就一批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专业技术人才。
4.《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236号)三、重点项目:(一)高级研修项目。每年举办80期左右国家级和省级高级研修班,培养培训5000名左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审核责任:按省厅文件要求,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
4.送达责任:按省厅文件要求及时报送。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初审通过;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发生贪污腐败行为、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专技科
69 其他权力 社会保险稽核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社会保险数据稽核规程》(人社厅发〔2019〕119号)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社会保险数据稽核,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通过数据核查比对等方式发现的涉及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问题线索开展核查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数据稽核工作,会同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共同实施。
1.受理责任: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的条件受理案件;2.审核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相关规定对待遇领取人员丧失待遇领取资格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能受理相关材料的;2.未按规定保存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3.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4.收受当事人财物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就业中心,职工保,居保,工伤中心,机关保,征缴中心
5.受理责任:对部、省下发的疑点数据进行核查,如无问题,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反馈;如有问题,及时整改,再进行反馈,涉及多领待遇的,出具多领待遇追回单,规定时间内完成追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核查义务;
6.审核责任:市区对县区疑点数据的核查反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省级社会保险稽核处,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2.对疑点数据核查需整改的内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
7.决定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和工作流程,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参保单位实施稽核。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受理责任:发出《社会保险书面稽核通知书》。
11.审查责任:稽核人员核查被稽核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凭证等。收取与稽核内容有关的资料,询问了解被稽核单位情况,做好《社会保险稽核笔录》。
12.决定责任: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5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3.送达责任:被稽核单位未在限期内(30天)改正的,发出《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10天),移送材料报市监察支队,市局监察支队反馈结果。
1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初审导致结果严重错误的;
2.违规审查,故意隐瞒或变更审查结果的;
3.未按政策要求,对稽核结果违规处理,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
4.擅自改动文书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不及时办结,不及时送达文件的;
5.利用稽核之便,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泄露被稽核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备案审批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其他权力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一、全国性用人单位。 (十)办理流程。 1申请。申报机构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申报平台(djsb.osta.org.cn)限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技术评审。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是否具备条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技术评审,重点对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制度、职业(工种)范围、相应职业标准等进行技术评审。4.部级备案。通过技术评审的申报机构,由指导中心赋予机构备案码,并出具备案回执。5.省级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级备案回执,对分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并赋码、出具分支机构备案回执。(各地可参照本指南制定本地用人单位备案指南)。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十)办理流程。 1.申请。申报机构联系各地评价指导部门提交备案相关材料。2.受理。评价指导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和初步审核,确认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3.评估。评价指导部门对申报机构是否具备条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评估,重点对机构性质、职业(工种)范围、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公示的评价规范、实施条件及能力等进行核验评估。4.公示。评价指导部门按规定对拟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5.备案。评价指导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机构出具备案回执。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2〕72号):统筹推进各类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发展,加强评价人员专业能力建设,加快培育一批省级行业(职业)协会等第三方社会评价组织,支持组建评价机构联盟或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评价服务业做强做优。
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18号):做好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遴选备案。
5.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64号):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具备通用条件的企业、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依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和省厅相关文件,按受理渠道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予以初审通过;3、未严格审查材料和实地调查;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职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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