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62179030/202401-00045 信息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1-08 发布日期: 2024-01-08 12:18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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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2023年版)

来源: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08 12:18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4

1.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6号)第十一条:举办者应当向拟设立培训学校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出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申请。

二、承办机构

县(区)人社局职建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基本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其中实际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和消防要求。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向学员所提供的宿舍,还应当具备必要的医疗卫生及安全保障条件。从事食品相关培训以及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应当取得相关食品经营许可等证照。

3.应当按照基本技能培训不出校门的原则,配备与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培训形式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训设施设备,实训工位设置应当充足,实训设备应当保证2-6人一台(套)。需要租赁大型贵重设施设备的应当签订租赁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3年开设社会通用性技能培训项目的其设施设备应当达到相应职业(工种)的设置标准要求。

4.配备专职校长。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负 责学校日常培训和管理,校长(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及培训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 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具有大学专科及以 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5 年以上相关教育、培训管理经验。

5.配备有与办学规模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该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6.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各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7.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8.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9.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及时足额实缴开办资金。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固定资产应当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举办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消防类学校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筹备设立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须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专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资产来源、投资数额、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
    2.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姓名、住址;
  3.举办单位法人证书或举办者个人身份证明;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筹备设立批准书;
    2.筹备设立情况报告(对照办学条件和设置标准对筹建过程及结果作出较为详细的说明);
    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4.学校章程;
    5.学校资产明细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和其他资产所有权变更有效证明);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及聘任合同。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或者网上申请

2.受理:符合条件予以受理

3.审查: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现场勘查

4.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评议标准、本地发展计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审批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5.办结: 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个月内。

2.承诺时限:2个月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埇桥区 0557-3044356

灵璧县 0557-6022663

泗县   0557-7022496

砀山县 0557-8022121

萧县   0557-5069333

2.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6号)第十一条:举办者应当向拟设立培训学校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出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申请。

二、承办机构

县(区)职业能力建设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基本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其中实际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和消防要求。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向学员所提供的宿舍,还应当具备必要的医疗卫生及安全保障条件。从事食品相关培训以及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应当取得相关食品经营许可等证照。

3.应当按照基本技能培训不出校门的原则,配备与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培训形式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训设施设备,实训工位设置应当充足,实训设备应当保证2-6人一台(套)。需要租赁大型贵重设施设备的应当签订租赁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3年开设社会通用性技能培训项目的其设施设备应当达到相应职业(工种)的设置标准要求。

4.配备专职校长。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负 责学校日常培训和管理,校长(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及培训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 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具有大学专科及以 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5 年以上相关教育、培训管理经验。

5.配备有与办学规模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该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6.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各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7.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8.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9.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及时足额实缴开办资金。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固定资产应当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举办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消防类学校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五、申报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以下简称《设立申请表》);

(二)《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三)学校章程;

(四)《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设立承诺书》);

(五)建筑和消防安全有关材料;

(六)举办涉及消防、保安等特殊行业的培训项目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由审批机关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拟设立培训学校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和实质性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暂不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或明确指出其形式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正完善意见;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审查。人社部门建立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提出是否准予筹备设立或正式设立的初步意见;

4.决定。局务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在局网站公示拟设立机构相关信息,负责处理公示期间举报;

5.办结。职业能力建设股印制并送达准予设立的批文,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个月内。

九、咨询方式

埇桥区 0557-3044356

灵璧县 0557-6022663

泗县   0557-7022496

砀山县 0557-8022121

萧县   0557-5069333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人社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二)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四)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申报材料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规章和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相应能力情况说明等材料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找到设立人力资源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一栏根据网上提示上传申请材料。

2.受理: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工作人员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后台接收申报材料,并对网上材料进行审核。

3.审查: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工作人员到场所实地勘察并审核纸质材料。

4.审批:审核合格准予许可决定后,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拟许可文件,报分管领导签批。

5.办结:联系申请人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咨询方式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咨询电话0557-3027046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人社局仲裁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五、申报材料

(一)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劳务派遣单位500人以下的,应当有使用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且具备日常办公、接待、档案保管等功能的办公场所)(需提供照片材料);

6.配备劳动用工管理及劳动用工登记信息管理专用微机(需提供照片材料)

7.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二)申请增加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税务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

5.劳动用工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

6.劳动合同复印件(随机抽三本);

7.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

8.劳务派遣职工工资发放表一份;

9.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10.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劳务派遣单位500人以下的,应当有使用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且具备日常办公、接待、档案保管等功能的办公场所)(提供照片材料)

11.配备劳动用工管理及劳动用工登记信息管理专用微机。(提供照片材料)

12.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仲裁科

2.审查 :仲裁科

3.发证 :仲裁科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监督方式

宿州市人社局仲裁科 电话:0557-3024013

5.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1994年第28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原安徽省劳动厅《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人社局仲裁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在市人社局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企业。

2.符合实行非标准工时制条件的企业。

五、申报材料

(一)初次审批

1.《非标准工时制审批表》;

2.企业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申请报告(详述具体申请原因);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4.劳动用工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

5.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组织表决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会议记录、表决决议、公示情况及反馈意见各一份 (如单位未设立工会组织,应有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工种岗位不少于2/3以上人数的员工签名同意) 。

6.企业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实施周期、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的计算周期、相关的考勤制度、工资支付制度等单位管理制度、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等规章制度及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等措施。

(上述表决决议、实施方案向本企业职工公示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7.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力派遣单位的书面说明。

8.企业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职工集体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说明材料(是否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时间、情况)及劳动合同复印件(随机抽五本)。

9.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证明材料。

10.企业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职工工资发放表一份。(有利审核企业发放工资情况,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

(二)复审

1.《非标准工时制审批表》。

2.上一年度非标准工时制实施方案执行情况书面报告,集体合同一份(与上一年度对比,如有变化须加以说明)。

3.实行非标准工时制职工的全年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仲裁科

2.审查 :仲裁科

3.发文 :仲裁科

七、审批时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人社局仲裁科 电话:0557-3024013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市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备注
77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
(权限已下放至县区)
78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
(权限已下放至县区)
79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3.《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80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
4.《关于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集体合同审查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54号)
8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4.《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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