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62179030/202312-00052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12-04 发布日期: 2023-12-04 11:37
文  号: 宿人社发〔2023〕24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推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30281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推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2-04 11:37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4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推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推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4

 

  

关于加强和推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

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探索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街接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简便、灵活、高效制度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举措

(一)建立裁审联席会议制度全市各级人社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建立裁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共同分析研究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裁审工作中的受理范围、程序衔接、法律适用等问题。联席会议设立联络员,负责工作交流、案件信息交换等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二)建立案件通报机制全市各级人社部门仲裁机构受理涉及劳动者10 人以上、案情疑难复杂或存在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应认真排查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上访事件或其他恶性事件的因素,主动与人民法院联系,加强信息通报和稳控对接,联合化解纠纷。对前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专业性、特殊性,对案件作出稳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仲裁员参与调解,形成纠纷化解合力。

(三)建立办案指导制度全市各级人社部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要加强案例指导工作,开展类案分析,编纂典型案例汇编,加强法律适用、裁审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理念等方面的交流沟通。同时,双方要定期组织观摩庭审,相互借鉴庭审技巧及经验,尤其是先裁后审的案件,双方要针对庭审情况相互交流意见,共同提升裁判和庭审的质量和效率。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全市各级人社部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案件处理后要及时进行总结交流,实现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的共享。一是建立案件跟踪制度,对比、分析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审情况,人民法院要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后续处理和执行结果及时反馈给市仲裁机构;二是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在保证信息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电子案卷共享,提高案件借阅管理工作效率,确保裁审工作的信息畅通。

(五)设立裁审衔接巡回法庭搭建裁审衔接平台,将法院审判优势和劳动仲裁调解优势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由市仲裁机构提供专门的场所,由人民法院抽调审判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地进驻巡回法庭,打造法官和仲裁员各自审理,协同办案的模式。

(六)构建调裁审对接机制强化诉源治理,完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立案前分流调解机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合作,联合建立非诉调解中心,坚持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非诉化解机制挺在前面。在各级仲裁机构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室,保障调裁审对接机制协同运行。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专业调解队伍建设,人社部门的专业性调解员经选任可以进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可以吸收为人社部门的专业性调解员,双方共建劳动人事争议专业调解员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

(七)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开发理论性与实践性并重的精品课程,培育示范性强的现场教学基地,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并通过庭审观摩、庭审互评、文书互查互评等方式,不断增强办案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对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业务培训,促使调解组织功能充分发挥,最大限度将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在源头。

三、组织领导

(一)思想高度重视。全市各级人社部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推行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多元处理工作格局,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注重协调配合。全市各级人社部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要加强配合协作,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资源配置,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专业化审判,由专门庭室负责裁审衔接工作,不断丰富裁审结合内涵,促进裁审衔接机制逐步走上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大政策引导和宣传力度,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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