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62179030/202306-00059 信息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06-07 发布日期: 2023-06-07 15:33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宿州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0146号提案的答复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关于宿州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0146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6-07 15:33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4

张翠华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待遇的建议”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12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38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113号)等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照改革前政策规定可以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部分工作人员,改革后退休时发放补贴。

按工作年限确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和提高的退休费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0%。按照发放一次性补贴条件计算,提高的比例已经达到100%的,不在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退休后按月发放补贴。发放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办复类别: C 类

联系单位: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557-3022152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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