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62179030/202108-00022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08-23 发布日期: 2021-08-23 16:00
文  号: 宿人社秘〔2021〕159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902810

关于印发宿州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8-23 16:00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4

关于印发宿州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人社秘〔2021159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提高就业见习管理水平,促进更多青年通过见习实现就业,现将《宿州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823

宿州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就业见习工作的落实与管理,规范就业见习行为,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在本单位内部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进行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见习补贴的一项制度。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  就业见习人员可自主选择与用人单位需求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技能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帮助见习人员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市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全市就业见习相关配套政策;

(二)制定全市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核认定市级就业见习基地;

(四)组织监督检查全市就业见习工作;

(五)对市本级见习基地进行评估和示范基地认定;

(六)对市本级就业见习补贴审批。

第七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辖区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审核认定本级就业见习基地;

(三)审核本级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四)对本级见习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估。

第八条  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当地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计划;

(二)组织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并通过部门网站等多种媒介和形式向社会广泛发布;

(三)受理、初审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单位资格;

(四)受理、审核就业见习人员报名申请;

(五)组织就业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进行岗位对接,引导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

(六)统筹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资源;

(七)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

(八)受理、初审见习补贴申请,并出具初审报告。

第三章见习基地认定

第九条  全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以及各级党政机关均可申报设立就业见习基地。重点吸纳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发展潜力较好、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

第十条  市、县(区)根据就业工作需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确定本地就业见习基地数量。见习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

(二)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

(三)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就业见习岗位(市级见习基地每年提供不低于20个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

(四)能够按时为见习毕业生发放见习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申报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宿州市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报告;

(二)宿州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三)宿州市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附件2);

(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党政机关介绍信;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对见习基地的审核和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基地时,应通过“阳光就业”网办系统等向其注册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核。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三)条件评估。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单位,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四)认定授牌。对经审核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确认,并予以授牌;见习基地有效期3年,3年期满审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第十三条  每年开展一次市级示范见习基地的评选认定。

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一经确认,将通过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见习岗位信息报送和发布

第十五条  见习基地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之前,将下一季度就业见习岗位信息报送到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时汇总本地就业见习基地和就业见习岗位信息,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以市为单位报送安徽省人才服务中心,并通过部门网站等多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发布,引导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参加就业见习。

第五章见习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见习基地的管理职责有:

(一)制定本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宿州市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并将就业见习协议书原件及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备案,备案资料作为见习基地申领见习补贴的重要依据;

(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

(四)见习基地要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康管理,不得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具有安全隐患的工作。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五)使用社保卡或银行卡按时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见习基地应遵守见习协议,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解除见习协议: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二)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三)不服从基地管理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第十九条  见习人员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见习基地,可以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立即终止见习:

(一)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补助;

(二)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者见习条件的;

(三)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的工作;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条  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见习基地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强化对见习基地监管,防止以就业见习代替正常用工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并出具见习证明(附件5),作为推荐见习人员市场就业的依据之一。见习人员参加党政机关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其见习时间可认定为基层工作年限。

第二十二条  见习基地对见习期满后正式招用人员,应依法及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缴纳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六章见习补贴管理

第二十三条  见习补贴资金主要包括:

(一)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企事业单位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由财政和见习基地共同承担,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见习基地也可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适当提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

(二)见习指导补贴。根据见习人数,对见习基地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指导管理费用(其中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见习示范基地的可适当提高)。

(三)留用见习人员奖励。对见习期满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四)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用。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保险赔付额度。

上述见习指导补贴、留用见习人员补贴、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由就业补助资金支付。见习基地支出的见习补助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四条 见习基地在完成当年度就业见习工作后,通过“阳光就业”网办系统,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逾期不报的视同放弃申领。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宿州市就业见习协议书;

(二)宿州市就业见习证明存根页;

(三)宿州市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6);

(四)宿州市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7);

(五)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登记证等复印件;

(六)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七)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发放证明;

(八)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名单。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确保补贴经费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基地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见习工作检查评估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每年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见习人员权益保障、见习人员留用率、见习经费使用与管理等情况。对经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到位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提供技术性和管理性见习岗位多、接收见习人员多、见习工作组织管理好、见习人员留用率高、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科技含量高的见习基地,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资金扶持并优先为其申报省级、国家级见习示范基地。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全市每年开展一次就业见习工作经验交流(表彰)活动,讲好青年见习故事,及时推广就业见习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表彰一批组织实施就业见习工作优秀单位和个人,树立一批积极承担就业见习任务、管理规范、成效好的见习基地典型,推动更多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见习人员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级部门出台新的就业见习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宿州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宿州市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

3.宿州市就业见习申请表

4.宿州市就业见习协议书

5.宿州市就业见习证明

6.宿州市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

7.宿州市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报表

附件1

宿州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所属行业

单位人数

经办人

工作部门及职务

办公电话

电子邮箱

单位地址

单位简介

企业发展潜力、生产规模、经营状况、技术水平、社会责任感和信誉度等介绍(此处可加附件)

见习岗位

拟接收见习人员数量

接收见习人员时间

(详见附件2

见习人员每月

生活补贴标准

拟留用比例(%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意见

(盖章)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审核意见

                             (盖 章)

                                     


附件2

宿州市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

申请单位:                                     

申报日期:          

序号

见习岗位名称

拟接收见习

人员数

占单位该岗位

总人数比例(%

学历要求

专业要求

主要见习内容

见习待遇


附件3

宿州市就业见习申请表

                             填表日期:           

  

照片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码

毕业学校及院(系)专业

毕业时间

学历

学位

家庭住址

专长

联系电话

E-mail

服务期限

                       3-12个月)

见习意向单位及见习岗位

其他意向

奖惩情况

申请人签名:

       

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意见:

       

附件4

宿州市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基地):                       

乙方(见习人员):                    

毕业学校:                         历:              

   业:                     毕业时间:             

为明确见习毕业生与见习基地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号)、《安徽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本着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

乙方到甲方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限为   个月,自            日起至            日止。   

二、见习岗位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实际情况,安排其到         部门,从事                    (岗位)工作。

见习期间,甲方负责安排专门技术与管理人员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乙方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完成见习任务。

三、见习待遇

(一)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职工实际薪酬水平,为乙方提供见习生活补助,办理银行卡,并通过银行卡发放补助,月补助标准不低于人民币         元。

(二)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三)甲方应于每月16-20日报送乙方的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如甲方逾期没申报,乙方当月的见习补贴由甲方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就业见习适用此条)。

四、岗位纪律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见习规章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指导和管理。

(二)乙方如违反见习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五、劳动保护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工作环境,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保证乙方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等规定,维护乙方劳动休息权利。

六、见习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二)甲方未能按本协议要求提供见习岗位或克扣、无故拖欠乙方生活补助的,乙方有权中止协议,并向当地人社部门反映。

(三)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无正当理由脱离见习岗位的,甲方有权中止协议,并上报当地人社部门,经核实后取消乙方的见习资格。

(四)因乙方个人原因要求提前终止见习协议的,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并做好工作交接,甲方应允许其终止见习。

(五)在见习期间被甲方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六)见习活动结束后,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

七、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5

宿州市就业见习证明

附件6

宿州市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

单位名称:(盖章)

身份证号码

毕业学校

毕业

时间

学历

学位

见习

岗位

见习

(天数)

补助金额(元)

是否留用

见习生

签字


附件7

宿州市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报表

见习基地:(盖章)                      填表日期:          

单位名称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

单位地址

联系人姓名

部门和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接收见习毕业生

人数(人)

补贴标准

(元//人)

申请见习补贴

总金额(元)

申请单位开户

银行及账号

当地公共就业

人才服务机构

初审意见

(盖章)

                                     

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同级财政部门

复核意见

                    (盖章)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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