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宿州市“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宿州市“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直各园区财政局、经发部门:
现将《宿州市“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29日
宿州市“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三重一创”建设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皖财建〔2021〕238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秘〔2017〕6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是指省、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省、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和推进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的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三重一创”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三重一创”专项资金按照“精准聚焦、上下合力、注重绩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激励引导支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明确共同事权,充分发挥政府、企业主体作用,建立省、市、县(区)级政府合力支持“三重一创”建设机制。
第四条 “三重一创”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是,《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2019〕30 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秘〔2017〕65号)以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生物基新材料产业发展等省、市政府文件(会议纪要)明确的重大政策项目(事项)。
第五条 “三重一创”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预算规模,采取贴息、投资补助、事后奖补、产业基金等方式支持“三重一创”项目建设。
第六条 对于省、市开展的年度“三重一创”相关事项申报,由市“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年度“三重一创”事项申报通知,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三重一创”项目申报、评审、核查等工作。
第七条 “三重一创”专项资金(不含基金出资)实行省与属地政府共担机制,由省与属地政府按1:1合力支持。属于县(区)的项目,由所属县(区)落实地方50%的配套资金;属于市直园区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市财政承担30%,园区财政承担20%。其中,省财政支持的创新平台建设项目,鼓励各地参照省级补助资金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
第八条 各地根据文件要求,及时兑付地方配套资金,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各地资金兑付情况,下达省、市奖补资金。
第九条 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的奖励资金,由市“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具体使用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专门用于对应的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市级战略性新兴基地由市与属地财政按1:1合力支持。
第十条 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的补助资金,由市“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重大新兴产业专项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市财政据以拨付到县区(园区)或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创新平台建设和“创响中国”安徽创新创业大赛奖补资金,市财政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意见,下达到县区(园区)或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三重一创”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地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采取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与“三重一创”建设。
第十三条 县区(园区)或项目实施单位结合省、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资金和整体绩效目标情况,于20 日内将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次年5月底前,县区(园区)财政部门要将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县区(园区)“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形成绩效监控报告,及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专项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各地虚假到位应分担的资金,一经查实,收回已拨付的分担资金。公职人员违规分配、拨付、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发展改革委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发改委(物价局)关于印发<宿州市“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宿财建〔2019〕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