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高等学校和中职学校服务企业用工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州市高等学校和中职学校服务企业用工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人社秘〔2018〕3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高等学校和中职学校服务企业用工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9日
宿州市高等学校和中职学校服务企业用工补贴暂行办法
为鼓励高校和中职学校当年度毕业生在我市企业就业,更好服务宿州市各类企业用工需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宿发〔2018J8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我市高等学校和中职学校服务企业用工补贴暂行办法。
一、补贴对象
对在宿各类高等院校、中职学校组织当年度毕业生在本市范围内企业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正常履行的,由当地政府(园区)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高等学校组织当年度毕业生在我市企业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且就业人数占本校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的比例超过10%(含10%)的,当地政府(园区)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按每人2000元给予高校一次性补贴;全日制专科学历毕业生按每人1000元给予职业院校一次性补贴。就业比例每提高10个百分点,补贴标准每人提高100元。
(二)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当年度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且就业人数占本校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的比例超过20%(含20%)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学校一次性补贴,每提高10个百分点,补贴标准每人提高100元。
三、补贴资金拨付流程
(一)资金申请。申请补贴资金的院校应向毕业生就业企业所在的县区人社部门或市管园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2.申请报告和《服务企业用工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3.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学生毕业证复印件;
6.用人单位出具的毕业生工作6个月以上工资或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二)资金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输送人员补贴条件的院校,应当于满足条件的次月,向用工企业所在的县区人社部门或市管园区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三)资金拨付。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院校指定银行帐户。
四、补贴经费来源
由企业所在的县区或市管园区财政统筹安排(市直企业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五、有关事项说明
1.高等院校、中职学校指经国家教育部门主管的各类合法机构。
2.各院校应如实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补贴资金,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3.企业用工所在地人社部门或园区主管部门应及时指导企业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劳动合同备案,对已备案的,申请补贴资金时可不再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
4.参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技工大省建设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7〕67号),补贴资金50%用于教师工作补助和奖励。
5.本办法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由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服务企业用工补贴申请表。
附件
服务企业用工补贴申请表
院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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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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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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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部门和职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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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当年度毕业生企业就业人数(人) |
补贴标准(元/人) |
申请补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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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历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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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学历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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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院校毕业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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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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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承诺:以上填报信息真实,资金申请符合《宿州市高等学校和中职学校服务企业用工补贴暂行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若有造假行为,愿承担一切责任。 院校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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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企业所在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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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此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人社、财政各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