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岗劳动报酬分配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宿人社秘〔2019〕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经开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鼓励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进一步推动建立完善基层特岗人员(以下简称特岗)工资待遇正常增长机制,根据《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18〕26号)、《关于完善落实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政策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8〕164号)和《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完善落实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政策的通知》(宿人社明电〔2018〕155号)等文件精神,在征求县区人社部门、部分特岗用人单位和特岗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现就建立完善特岗劳动报酬分配实施细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由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主体责任和日常管理,劳动报酬分配坚持“按劳分配、公平公正、效率优先”的原则。
二、工资构成及标准
特岗工资由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绩效工资等构成。
1.基础工资各县区及市经开区均不低于2560元。
2.工龄工资每年不低于50元,根据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不满一年的不累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增加工龄工资。
3.绩效工资。主要指奖励性绩效工资,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各级人社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将特岗人员纳入本单位人员总体考核范围,按规定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增加工龄工资和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特岗年度考核等次和绩效工资发放标准由各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并报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其中优秀名额按照不超过本单位特岗总数20%的比例确定。
三、福利待遇
特岗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与特岗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续签、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过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特岗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帮助指导特岗参加工会,依法履行会员义务,享受会员权利和会员福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为特岗缴纳住房公积金。
2019年1月起,就业补助资金对特岗人员的定额补助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特岗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行解决。
请各县区及市经开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高度重视,在广泛征求用人单位和特岗意见的基础上,参照以上内容,指导协调用人单位制订特岗劳动报酬分配实施细则,保障特岗工资福利待遇落实,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于2019年1月底前分别报送市人社局就业科和市财政局社保科备案。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