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62179030/202009-00007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09-24 发布日期: 2020-09-24 11:05
文  号: 宿人社发〔2020〕4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做好社区居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52424

关于做好社区居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9-24 11:05

关于做好社区居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宿人社发20204

各县、区人社局:

为推进我市社区居民养老服务工作,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4号)和宿州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居民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宿养老发〔202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社区居民养老服务机构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设置岗位。各县区要主动认真调查摸底和统计测算,收集社区居民养老服务需求和就业困难人员求职需求,综合考虑就业资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社区居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

二、明确安置对象。社区居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人员等各类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规范岗位聘任。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社区居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聘任工作。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注明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等情况,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四、加强资金支持。要指导社区居民养老服务机构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支。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对于社区居民养老服务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五、明确补贴期限。社区居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六、强化岗位管理。各地要切实履行社区居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科学制定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管理责任主体。督促社区居民养老服务机构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建立社区居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强化相关补贴资金监管,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除清退违规在岗人员和追回违规发放的资金外,同时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924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57-1234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