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市本级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岗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州市市本级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岗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人社秘〔2015〕131号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本级各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岗人员用人单位:
为推进就业扶持民生工程,加强市本级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岗开发和管理,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现将《宿州市市本级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岗开发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财政局
2015年6月3日
宿州市市本级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岗开发
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岗开发与管理,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岗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1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岗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岗(以下简称基层特岗),是指政府通过投资开发、购买岗位等方式,并由省统一招考,招录的毕业两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街道(乡镇)、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及其他服务工作的岗位。
第三条 市本级基层特岗总量控制在14个,从2015年起,对岗位流失人员建立正常补录机制。按照“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属地管理、动态监管”的原则对基层特岗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四条 基层特岗主要包括: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岗位。主要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及相关事务等管理服务工作(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协理、人力资源调查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社区党务工作岗位。主要在社区从事党的建设等相关工作。
(三)基层计生类岗位。主要在乡镇、社区从事计划生育服务、人口信息核查等相关工作。
(四)基层司法岗位。主要在乡镇(街道)、社区协助开展社区矫正等相关工作。
(五)基层民政岗位。主要在乡镇(街道)、社区从事政府资助的为居民提供社会工作助理、托老、养老、托幼、助残等服务工作。
(六)基层工会岗位。主要在乡镇(街道)、社区为职工群众提供帮扶救助、就业帮助、法律援助、信访接待等服务工作。
(七)省人社厅确定的其他基层特岗。
第五条 岗位开发流程。按照定岗定位的原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按照市人社局工作安排,每年将在岗人员、流失人员数量及需补充人员数量上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统一上报至省人社厅。经省人社厅核实,按照总量控制原则,下达岗位补充计划。市人社局将依据补充计划,对外统一发布补充人员公告,统一组织全市基层特岗人员招录工作。
第三章 公开招聘
第六条 基层特岗招聘对象为毕业两年以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特岗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择优的方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基层特岗公开招聘采取以下程序:
(一)发布公告。市人社局根据省人社厅下达的岗位补充计划,通过市人社局网站(http://www.ahsz.hrss.gov.cn)和市人事考试网(http://www.szks.gov.cn)向社会公开发布基层特岗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对象、招聘程序、岗位名称、招聘数量、人员待遇等内容和相关政策。
(二)网上报名。凡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通过网络报名方式,报考市本级开发的基层特岗,并按规定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和递交相关材料。网上报名由省人社厅统一组织,具体审核工作由市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操作。
(三)考试。基层特岗考试由省人社厅统一组织实施。笔试成绩公布后,市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按照考试成绩由高到低原则,确定市本级基层特岗拟聘用人员,并上报市人社局。
(四)资格复审。市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市本级基层特岗拟聘用人员的资格复审工作。出现入围人选缺额的,报经市人社局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依次等额递补。
(五)体检。市本级基层特岗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入体检程序,体检由市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参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体检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体检合格人选缺额的,报经市人社局同意后,在同职位资审合格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六)聘用上岗。市人社局对资格审查、体检合格的市本级基层特岗拟聘用人员在市人社局网站和市人事考试网公示7天。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市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组织聘用单位与拟录用基层特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组织参加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安排上岗。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八条 基层特岗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由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见附件1),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3年。聘用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市人社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变更。
第九条 基层特岗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市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岗前培训和业务工作指导、检查、考评等工作。日常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由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主体责任,负责日常教育、管理、考核,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第十条 市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应不定期组织用人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特岗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将基层特岗人员纳入本单位人员总体考核范围,按规定进行考核,并保障基层特岗人员休息休假权利。基层特岗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基层特岗人员须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职责,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基层特岗建立正常退出机制,用人单位和基层特岗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服务期间的工作时间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特岗人员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十五条 基层特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
(一)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的,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一年内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0个工作日的;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导致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基层特岗实行实名动态监管,用人单位每月向市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上报基层特岗人员工作、考核等情况,发生人员流失情况时随时报告,并附相关凭证复印件(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每季度后5日前向市人社局上报基层特岗人员在岗(附件2)、流失人员情况(附件3)及流失相关凭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基层特岗聘用人员的档案、人事、户籍关系等统一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用人单位。
第十八条 基层特岗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个人表现和工作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续签劳动合同,并报市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市人社局备案。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九条 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市本级基层特岗人员工资按我市市辖区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执行。并随我市市辖区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基层特岗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原则上按季度申报,于每季度末后5日前向市人社局申报补贴资金,并提供《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社保补贴申报表》(附件3)、《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4)、《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贴申报表》(附件5)及《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6)、基层特岗人员工资明细单、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人社和财政部门根据省空岗补录政策规定,组织协调市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上报空缺岗位信息,组织实施特岗人员招录,按规定拨付市本级特岗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要按照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负责市本级基层特岗开发、招聘、管理等工作;负责基层特岗人员日常管理、考核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为特岗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并做好对特岗人员的教育、培养、管理和使用工作;指导用人单位按照省市相关政策及时为特岗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申报补贴资金;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特岗人员户籍、档案等免费代理服务工作;建立辖区特岗人员数据库,定期不定期核查人员在岗情况,随时掌握特岗人员的增减变动,按要求及时向市人社局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人社和财政部门将对市本级基层特岗人员使用情况进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定期督促检查。对聘用单位存在空岗、挂岗、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停止其使用基层特岗人员资格,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负责基层特岗开发、招聘、管理、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基层特定岗位劳动合同书
2.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在岗情况表
3.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离职情况统计表
4.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社保补贴申报表
5.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
6.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贴申报表
7.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件1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流程图
附件2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
一、证书编码结构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由22位数字构成,从左至右含义分别是:
位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说明 |
评价机构类别代码 |
评价机构代码 |
评价机构(站点)所在地省级代码 |
评价机构(站点)所在地市级代码 |
评价机构(站点)序列号 |
证书核发年份 |
职业技能等级代码 |
证书序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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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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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
评价机构确定 |
二、代码及释义
(一)第1至13位为评价机构备案号。
(二)第14、15位为证书核发年份代码。取公元纪年后两位,例:19表示证书核发时间为2019年。(三)第16位为职业技能等级代码。对应关系如下:
职业技能等级 |
代码标识 |
一级/高级技师 |
1 |
二级/技师 |
2 |
三级/高级工 |
3 |
四级/中级工 |
4 |
五级/初级工 |
5 |
(四)第17至22位为证书序列号。由评价机构按年度分职业技能等级,分别自000001至999999依次按顺序取值。
三、补充说明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评价机构(站点)在我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在我省备案并按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进行编码。
附件3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一、企业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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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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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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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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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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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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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央企驻皖分支机构 □国企 □外资 □民营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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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资产总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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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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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销售、营业总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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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万元) |
提取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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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技能人才培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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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工人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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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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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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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职称 |
电话(传真)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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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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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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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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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业名称 |
职业编码 |
工种名称 |
认定等级 |
依据的职业标准、评价规范情况 |
题库资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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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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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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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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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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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附相关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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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及使用情况说明(附相关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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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情况、现有考评员、质量督导员等专业人员情况(附人员名录及相关资历佐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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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考核场地、设施设备、视频监控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等资产情况(附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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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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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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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企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分别留存。附件4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模版
一、认定工作规划
二、认定组织机构及职责
三、认定的职业(工种)等级、认定依据、题库资源
四、认定内容(科目)及认定方式
五、认定实施流程
六、年度认定实施计划
七、证书样本(纸质或电子证书)
八、认定结果应用及薪酬待遇兑现措施
九、其他
注:此为参考模板,企业可按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增加
内容
附件5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认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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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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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来源 |
(本企业或合作技工院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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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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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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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种 |
等级及合格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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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
中级 |
高级 |
技师 |
高级技师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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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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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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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企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分别留存。
附件6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人员证书信息表
填报单位(章):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所在单位 |
职业名称 |
工种名称 |
职业技能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日期 |
评价机构 |
发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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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附于附件5之后。2.证件类型为:201=居民身份证;227=中国护照;210=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37=港澳居民居住证;21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238=台湾居民居住证;208=外国护照;233=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23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24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B类)、2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C类);299=其他个人证件。3.发证日期格式为YYYY-MM-DD。4.证书编号按省鉴定中心统一分配的号段填录。5.本表电子版使用EXCEL格式,上报的电子数据文件,请不要加此部分备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