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62179030/201405-00003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4-05-28 发布日期: 2014-05-28 18:47
文  号: 宿人社秘〔2014〕142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转发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66736

转发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4-05-28 18:47

转发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宿人社秘2014142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人社厅《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皖人社发〔2014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以下事项,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528

一、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凭据报销。

(一)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工伤职工赴火车站、轮渡码头的,乘坐公共交通;

(二)普通火车限硬座,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硬卧车票,凭票报销;

(三)乘坐火车动车组和高速铁路列车(D字头和G字头)按照同等车二等座车票报销;乘坐轮船按照三等舱船票报销;

(四)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或非公共交通工具的,需报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二、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伤残职工,其生活护理费待遇水平由市人社局每年7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三、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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